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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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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www.njLawyer.cn。”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都可提出申诉。



但是,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www.njLawyer.cn



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诉南京律师网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南京律师网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www.njLawyer.cn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再审案件如何启动?刑事案件符合再审条件是可以去申请,只是要提醒大家再审你必须要有充分能推翻之前判决的证据才行。关于启动刑事再审案件你还有各种各样的疑问和纠纷,以上是总结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南京律师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都可提出申诉。



但是,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且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南京律师网。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南京律师网。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申诉。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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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申诉中的“新证据”: 刑事案件申诉中的“新证据”是指: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予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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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是对案件的纠错程序,不应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起诉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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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出申诉期限
      刑事案件提出申诉期限: 1、人民法Y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Y提出申诉,人民法Y未受理的...


·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刑事案件再审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P: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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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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