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
行政再审
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
检察院抗诉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民间借贷
劳动工伤
房产买卖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侵权赔偿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协议
投资融资
建筑工程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经济犯罪
律师团队
>>
刘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42岁+
025-84110110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025-84110110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49岁+
025-84110110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025-84110110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56岁+
025-84110110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
>>
·
南京市侵权赔偿律师
·
鼓楼区侵权赔偿律师
·
玄武区侵权赔偿律师
·
秦淮区侵权赔偿律师
·
建邺区侵权赔偿律师
·
雨花台区侵权赔偿律师
·
栖霞区侵权赔偿律师
·
浦口区侵权赔偿律师
·
六合区侵权赔偿律师
·
江宁区侵权赔偿律师
·
溧水区侵权赔偿律师
·
高淳区侵权赔偿律师
·
江北新区侵权赔偿律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导航
>>
南京市律师
鼓楼区律师
玄武区律师
秦淮区律师
建邺区律师
雨花台区律师
栖霞区律师
浦口区律师
六合区律师
江宁区律师
溧水区律师
高淳区律师
江北新区律师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标签
>>
南京损害赔偿律师,南京赔偿律师,南京维权律师,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南京索赔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南京环境污染赔偿,南京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南京国家赔偿律师,司法鉴定,
南京经济犯罪律师
相关领域
>>
您的位置:
首页
>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解答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南京环境污染赔偿,南京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南京国家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法律咨询,代理侵权赔偿案件,为您解决侵权赔偿法律纠纷。
<<案发地
*
<<手机号
*
侵权赔偿法律咨询:
·
公伤事故,右眼缺失能定几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右眼缺失能定几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
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大概赔偿多少钱?
八级伤残大概赔偿多少钱?
·
我想咨询一下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
·
递交行政赔偿诉讼后,收到法院告知书,建议我聘请或咨询专业律师
递交行政赔偿诉讼后,收到法院告知书,建议我聘请或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决定是否、如何起诉。通知期限10天,我现在是撤诉还是怎么办? <BR>
·
我的家庭承包耕地被征用了合同在手村里赔偿费黑了,还有水田耕地
我的家庭承包耕地被征用了合同在手村里赔偿费黑了,还有水田耕地粮食补贴也一起黑了,请问官司怎么打我有理吗。 <BR>
·
工伤截肢,一直推迟不赔偿
2012年在山东滨州无棣县打工,本人是河南安阳人,在工地工作时被钢板砸伤小腿截肢,老板是江苏溧阳人,都一年了一直推迟不赔偿。我应该怎么办!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热线:13057670467
侵权赔偿法律知识:
·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如何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的确定 (一)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 题,学术界有
·
国家赔偿法免责条款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免责条款有哪些?(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规定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文用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 “国家免责”的字样。下面对这几种情形做一分析。二、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国家赔偿
·
关于农村拆迁赔偿金的算法
关于农村拆迁赔偿金的算法一、补偿费用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
·
得了精神病盗窃负刑事责任吗?
一、得了精神病盗窃负刑事责任吗?如在其病发时偷盗,不予负刑事责任,但是要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对于认为被告人存在作案时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鉴定机关鉴定。鉴定结果有三种,即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报告人,要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盗窃
·
精神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并非一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所不同。二、精神病患者犯罪需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项目之一,在审理案件中,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怀疑患有精
·
一、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时间过期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时间过期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过了时间的,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
·
丈夫死了赔偿金的分配情况是怎样的?
丈夫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甚至是死亡,相关的用人单位会进行相应的经济金赔偿,来保障公司受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受伤的劳动者也应在用人单位不予理会的情况下进行追讨,那么丈夫死了赔偿金的分配情况是怎样的?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丈夫死了赔偿金的分配情况是怎样的? 丈夫生前的债务,需要从遗产里面扣除的。银行的贷款属于有书面证据的债务,其他个人没有借据的债务没法证明。在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由妻子继承一半的财产,剩下的妻子、儿子、父、母来共同继承。 二、应支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
·
一、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赔偿?
一、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赔偿? 职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到就业局申请失业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 2、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
汽车撞死人赔偿多少
汽车撞死人赔偿多少钱,怎么解决事故赔偿纠纷 一、汽车撞死人赔偿要赔多少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据此,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可能产生较多费用的项目有: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
·
劳动派遣合同到期应该如何赔偿
在我国劳动法方式有很多种,派遣形式就是其中的一种。相关的劳动者又派遣单位进行相应的派遣,进行工作后劳动合同到期,如相关的用人单位或派遣单位不续签这类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作为劳动者的补偿。 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申请有交警部门居中调解处理的。那具体说到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您知道实际的程序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在开车出行的日常中,小嗑小碰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大动干戈的诉讼解决,这个时候,可以考虑找交警部门进行调解。那么调解的程序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是什么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是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解答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南京环境污染赔偿,南京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南京国家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法律咨询,代理侵权赔偿案件,为您解决侵权赔偿法律纠纷。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热线:13057670467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南京侵权赔偿律师
www.nj48.cn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