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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法律咨询:
·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自己签订了一个减肥训练营的合同,自己想减
  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自己签订了一个减肥训练营的合同,自己想减肥,偷着我们家长自己去签订的,他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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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碰到一个租房合同纠纷。房客非法转租解除合同
  你好律师

我现在碰到一个租房合同纠纷。我在2019年将我在上海莘庄的一套两居室出租给王某,租期为十年。因为我长期居住在国外,这次回国发现王某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亿达房产公司非法将房子出租给他人以谋取利益,违反了租房合同,并且我还严重怀疑王某还伪造我的房产证。我随即根据租房合同第6-2条款,要求和王某解决租房合同,王某虽同意解除合


·我与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有合同涉嫌诈骗……我现已来上海青浦区
  我与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有合同涉贤诈骗……我现已来上海青浦区……但它的注册地也是假的(朱家角镇康业路9xx弄xx号)希望仲裁委员会帮我解除合约,退回我396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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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法律知识:
  • ·租赁合同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看双方就此问题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押金性质
      保证金并非法定的违约责任类型,具体内容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并非所有的保证金都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 保证金约定的不同内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预付的部分租金,作为承租人租金债务的担保,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欠付租金;作为承租人违约责任的备用金,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损失;合同终止时,双方当事人清算合同履行和返还租赁房屋所需费用的备用金;作为承租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出租人有权将保证金抵充相应的费用、损失。 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 ·就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属于《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2)《消防法》第11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而在(2021)最高法民申491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不影响当事人针对相关建设工程订立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的效力…。另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1号中,认为承租人明知房屋尚未完成竣工验


  • ·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解释第28条等,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 ·合同中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约定的注意事项
      履行期限即交货期,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并非只有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才需承担违约责任。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样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履行地点并不当然等同于标的物交付地点,建议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一,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同时尽量避免收货人与买受人不一致的情


  • ·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1)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3)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3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15日内仍未支付的;(4)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1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 ·如果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业主应如何处理?
      在装修施工的过程中,如发现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业主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对现场进行证据保留,除在施工现场向施工人员告知停工外,应当及时向承包方发送书面的材料,要求停工并进行整改。在业主及时向承包方就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进行明确告知后,由此产生的家装项目维修重做以及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 ·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是否有效?
      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一般倾向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可否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可否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吗?是可以进行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


  • ·一、房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房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 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


  • ·起诉乡政府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起诉乡政府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起诉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在政府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是起诉县级政府,则要去县级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民诉法


  • ·运输合同未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运输合同未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1、不同的运输方式,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2、 当事人就内水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80日;当事人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年。3、其次,法律法规对各种货物运输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得也很复杂。如航空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是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内水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另外,法律法规可能对诉讼时效中断有更为严格的规定。总之实践中确定具体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是非常复杂的,这为合同当事人带来多重法律风险。二、有关运输合同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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