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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对案件的纠错程序,不应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起诉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时间被限定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宣判前,且最终能否撤回,需要经法院审查并获得准许 。《解释》对审查标准没有详细说明,法院可以视案情自由裁量。
实践中,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了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撤回后一并起诉的;(2)同案人归案,需并案起诉的,但这种情况仅限于开庭审判之前,如开庭审判之后,可对同案人另案起诉;(3)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www.njLawyer.cn。后两种情况,如果公诉机关明显具有避免承担责任,逃避国家赔偿的目的,应不予准许 。。
·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
×××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