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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离婚谁更耗得起?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当男方出轨被女方发现后,女方无法忍受的话,可能会提出离婚。如今,离婚早已是很普遍的事情,被社会接受。很多时候,一方是不想离婚的,还想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于是,离婚事宜一拖再拖。那么夫妻一方不离婚谁更耗得起?下面我们就给谈谈这个问题。


一、夫妻一方不离婚谁更耗得起?

夫妻一方不离婚没有谁更耗得起的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要离婚的,就离婚各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一方要离婚的,只能诉讼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走到了尽头,很多家庭选择了离婚,但走到这一步,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现在的夫妻普遍比较年轻,多数夫妻离婚是因为情感冲动以及对自身婚姻存在认识误区、盲区造成的。80后离婚率高,有时候一两句吵嘴就会闹着要离婚,还有一些甚至是带着孩子来办理离婚,让人看着痛心,离婚对于年幼孩子来说,他们的命运出现了重大转折。

二、离婚的途径有哪些?

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针对不离婚谁更耗得起的这个说法,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实,对于双方而言,离婚都是有一定伤害的,即便是一方拖着不离婚,造成的伤害也是互相的。这时,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结束这种生活,一般来说,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就会支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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