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企业单位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在刚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建筑工程完工并且质量检验过关以后,并不会一次性把所有的工款全部支付给建筑方,是需要预留一部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1、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2、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三、要向开发商争取商品房质量保证金

1、保证完整的退房权利。当出现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时,购房者应该有退房的选择权,并且明确退房时如何处理,不退时又怎么对待

2、把广告写进购房合同。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广告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把广告的内容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下来

3、让促销宣传落到实处。对于开发商为促销提出的很多承诺,不仅要以书面方式确认下来,而且要保证这些促销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4、自列清单要求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购房者对于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比如房屋使用年限、小区规划、面积测量报告等等,要求开发商进行告知

5、购买期房时要求分期付款。签订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可以先支付定金,然后在交房和过户时再支付房款

6、完善“规划条款”。不仅要把小区平面布局图附在合同中,而且应该要求开发商将布局图中的很多内容标注清楚,比如层高、方位、小区出入口、绿化率、商铺市场定位等

7、莫忘“会所条款”。对于拟配备会所的楼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会所权属、功能、交付日期、是否对外开放、是否收费等

在上文当中,我们针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当中,针对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期限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实预留保证金,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可以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在工程质量都过关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质保金进行返还。


·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有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有什么?建筑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非常重要。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工程质量问题频发,除了受到自然因素影响外,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最多。那么工程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是需要支付补偿,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这是突破规定,原来的只是规定了解除时,由用人单...


·事业单位职工醉驾被开除吗?
      事业单位职工醉驾被开除吗 只要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就不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给予开...


·电气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气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一、电气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安排职工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告知劳动者,其所在的岗位要经常出差,而在现实中,单位也有可能是在双休日的时候安排员工出差。因为双休日本身属于职工休息的时间,因此要是单位安排职工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安排职工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 出差...


·关于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工程质量的管理在我国就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
      工程质量的管理在我国就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和方法所进行的相关系统的管理活动。国家的经济建设也离不开工程质量建设,在建设的时候需要部门来进行监督和督促,这就有了协会的成立。那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的职能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四川省工程质量协会职能 ...


·民工干完活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民工干完活不支付工资怎么办?若形成了劳动关系,则要在考虑时效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是劳动关系,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生效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会无效。具体来讲,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劳动合同无...


·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哪几种?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按量计价...


·东莞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劳动者可能会因此受伤,所以受工伤的劳动者更关心工伤认定赔偿金额,而这是以工伤鉴定结果而定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例如,像东莞工伤认定赔偿标准2017具体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东莞工伤赔偿来给您讲解一下相关细节。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