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夫妻双方的财产有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近年来,新婚姻法也就是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阅读文章,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涉及到很多方面,双方协议离婚时最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协议不成,一定要提出诉讼进行财产分割时,应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登陆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如何计算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时间
      第一次起诉离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因此法官最终不会准许夫妻离婚,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还想再提起离婚诉讼的话,那么从原则上来看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起诉,那实践中该如何计算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时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计算等待第...


·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往往需要双方共同的维系
      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往往需要双方共同的维系。当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是有些时候由于一些特殊的婚姻情况,有时会出现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一般会进行诉讼。对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离怎么办该情况在本文中就作出了解析。 女方起诉离婚男...


·国家赔偿检察机关规定的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


·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
      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1、婚前隐...


·想和老公离婚他不同意怎么办
      想和老公离婚他不同意怎么办 一、想和老公离婚他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法院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离婚诉讼中,作为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需要首先承担一个举证责任,不然的最后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其不利。那具体而言,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才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离婚诉讼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


·在我国诈骗罪会查家人账户吗?
      生活当中诈骗肯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以后,肯定也会及时的将犯罪分子诈骗的金额悉数追回。这对受害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查处被犯罪嫌疑人诈骗的金额的时候,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将金钱转移,公安机关是有权利查询相关账户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在我国诈骗罪...


·吿重婚罪可以报警吗
      遇到事情找警察,这是很多人观念里面的一句话。但并不是遇到任何问题都是可以找警察解决的。比如,离婚彩礼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等。而,今天我们主要就是来了解一下当事人吿重婚罪可以报警吗这个问题,下面是具体介绍。 一、吿重婚罪可以报警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


·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是否抚养权归属女方?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子女,法院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之后,同时会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判决。许多人在拿到判决书之后会发现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这样的描述方式,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表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是...


·国家赔偿时效规定是多少年
      对于从事国家要职人员来说,如果使用职位之便,造成他人权利受损或者人身权等受侵害,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那么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时效规定是多少年?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点,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关于国家赔偿时效规定是多少年 国家赔偿时效规定请求人...


·离婚诉财产评估费用谁来出?
      离婚诉财产评估费用谁来出? 一、离婚诉财产评估费用谁来出? 离婚财产评估费由提出评估财产的一方承担,达成协议的双方协商负担,判决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具体情况,一是各半承担,二是由败诉方承担。 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