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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您对无效婚姻了解吗?知道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吗?通常婚姻缺乏规定的要件时,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婚姻无效了,此时就要按照无效婚姻的规定进行处理。下面我们先来告诉您关于无效婚姻的类型问题。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婚姻又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现实中,出现无效婚姻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而常见的无效婚姻的类型,我们也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此时如果当事人有孩子的话,也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的。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张家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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