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日常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单位当中的委员会组织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一些矛盾。在一些工伤事件当中,也会有工伤鉴定委员会。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的问题,您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申报程序,预防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认定委员会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公司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伤认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

过20日。

第五条 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河南籍职工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青海籍职工最长不超过30日内上报海西州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员工登记表、岗前健康体检报告。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工伤鉴定: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 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2、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上述资料当中,我们对西安工伤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的问题,为您做出了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工伤鉴定委员会是专门服务于劳动人员的,劳动人员如果遭受工伤的话,工伤委员会应当立即为员工申请工伤鉴定。当工伤委员的相关人员接到员工的工伤鉴定申请之后,也应当立即受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鉴定的流程,为员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


·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办
      合同只有在生效只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劳动合同来讲也不例外,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针对无效劳动该怎么处理呢?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极个别劳动者为了获得职位,用假...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多少?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多少? 一、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工伤鉴定是在我们国家当中规定十分详尽的一项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我们国家当中规定十分详尽的一项法律规定,关于这一措施,我们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作出鉴定,每个部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做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十级: 10.1...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由什么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在当代社会,五六年是身边的朋友还是关系比较疏远的亲戚,都存在着发生工伤的情况,毕竟由于一些工作的性质导致工作危险性大,因此发生工伤的概率就大大加强了。工伤伤残鉴定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比如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伤残鉴定去哪里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


·一、重庆七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重庆七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七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如果非常的严重的,可以评定伤残级别,根据级别的不同,用人单位给予的赔偿标准也不同。 二、工...


·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身为劳动者的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五险一金当中有一险为工伤保险。当我们在工作当中或者因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就应当受偿,由工伤保险为我们维护利益。那么工伤鉴定前复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它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答疑解惑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


·工伤法律援助条件有哪些?
      工伤法律援助条件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5...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要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要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是近几十年来利润空间比较大的一个行业,有利润势必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竞争,这其中就不排除有些人为了利润不择手段,瞒天过海,钻各种空子。为了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将自身可能遇到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开始的时候就要知己知彼,做好防护措施。那么在...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


·南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南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盖行政公章、伤者需填写意见并签字、法人代表填写意见并签字);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伤者本人或者家属写的详细的事发经过(附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