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有什么规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刑事司法鉴定是常见的司法鉴定的一种,刑事司法鉴定可以解决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而判决的依据之一也可以是刑事司法鉴定的结果,由此可见刑事司法鉴定在法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和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也需要遵守,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

一、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
1、基本的鉴定时间范围
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延长鉴定的时间范围
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个人自己约定的时间范围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特殊情况的鉴定时间范围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参考的法律
1、刑事案件伤情鉴定时间,应当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鉴定时机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申请刑事司法鉴定的时机主要根据损失的部位情况而定,而案件的疑难情况不同刑事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也不同,一般就是30日左右,当然也可以做适当的延长,或者做适当的时间约定,做出司法鉴定的结果,因为每一件司法鉴定都不尽相同,所以实际运用中,要以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日期为准,这样可以保障司法鉴定的结果。



·从批捕到判刑最长多长时间?
      一、从批捕到判刑最长多长时间? 一审阶段案件处理各阶段的时限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的规则有哪些 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


·有期徒刑如何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
      要是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的话,一旦生效就涉及到了执行的问题。那究竟有期徒刑如何执行呢?此时还需要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问题。可能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λ...


·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


·最高检行贿罪的判罚是什么?
      一、最高检行贿罪的判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犯罪未遂量刑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未遂量刑司法解释是什么?犯罪未遂量刑司法解释是按照既遂犯的处理原则来进行一个从轻或者是减轻的处罚,当然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即使是犯罪未遂,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否决定从宽处理看法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可以取保吗?
      寻衅滋事罪可以取保吗?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


·拘役和有期徒刑该怎么并罚
      现实中,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这个时候自然要分别对所犯罪刑定罪处罚,之后再进行数罪并罚。但在数罪并罚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这一问题,就是不同的罪名判处的处罚不同,比如一罪处拘役,一罪处有期徒刑,那此时拘役和有期徒刑该如何并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怎么...


·拘留所多久打一次电话?
      拘留所多久打一次电话?《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在拘留所行...


·我国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什么?我国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