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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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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日后就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就是子女的抚养权属于其中一方,另一方就需要实际支付抚养费。此时确定了抚养费数额之后,就是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了。那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但有时会出现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的现象,有时甚至放弃给付。
(三)以物折抵。
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还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抚养费。同时需要注意,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能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吗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现实生活中关于离婚后子女问题产生的纠纷的确不少,例如,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而产生纠纷、获得子女抚养权一方虐待子女但不愿意放弃抚养权等。不少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不知所措。实践证明:遇到类似的子女抚养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去找专业的婚姻家庭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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