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由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见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但是我们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了能够缓和我们国家的医患之间紧张的关系。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那么,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召开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并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二条(案由确定及患者一方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
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只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五条(输血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患者一方只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三、举证责任
第六条(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交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患者就医后发生的损害后果的证据。缴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其他病历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诊疗过失责任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没有前款规定的证据的,患者一方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负有对诊疗过程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主张尽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以及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等,应当提交证据进行证明。
第八条(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九条(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举证责任)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对实施诊疗行为的个别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医疗产品责任与输血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认为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医疗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认为输入的血液合格或者输血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与病历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后果)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其保管的涉案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者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二条(拒绝、拖延进行尸检的诉讼后果)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争议,医疗机构未及时要求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进行尸检,并告知患者一方不进行尸检的风险,患者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国家希望社会上发生医患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之后,应该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医患之间的问题,从而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并且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然后国家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为了让人民更好的去了解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法律手段。



·医疗事故具有哪些特征?
      医疗事故具有哪些特征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法律要求法律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某一(些)医务人员(广义)的行为造成的,但事实上,从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上看,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


·医疗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谁承担?
      医疗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谁承担? 一、医疗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谁承担?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一、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此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


·工伤出院复发医院不给开证明是违法的吗
      工伤出院复发医院不给开证明是违法的吗 一、工伤出院复发医院不给开证明是违法的吗 是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局投诉。应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下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可以用来申请工伤 。对诊断证明的开出有实效性的要求。 二、工伤证明要去哪里开 ...


·一次性医用口罩多少钱可以举报?
      一次性医用口罩多少钱可以举报?一次性医用口罩多少钱可以举报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数字,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更多依赖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的规定,“哄抬价格”构成违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二...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金额标准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金额标准 民事诉讼赔偿金额标准 一、医疗费 , 分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1、门诊医疗费以门诊医疗发票为准,燕应附医疗处方、诊断证明和门诊医疗手册等,以证明与医疗损害有关;住院医疗费以住院发票为准,并应提供住院药品清单、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以证明...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公共安全。 惩罚该罪注重的是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现一定的危...


·法律规定监狱保外就医要钱不?
      法律规定监狱保外就医要钱不? 一、监狱保外就医要钱不 保外就医需要交保证金。根据《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应当向罪犯所在监狱交纳2000元至5000元保外就医保证金。罪犯重新犯罪或违犯国家关于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的,保证金全部没收。罪犯保外就医期满,未发...


·医疗过错癌症误诊怎么办
      医疗过错癌症误诊怎么办常人眼中的“误诊”与法律上的“误诊”是两个概念。在一般人眼中的误诊,是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的,只要医生所作的判断与实际不相符合,不论何种原因,就是误诊。而法律上的误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或未尽到与当...


·解决医患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决医患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医患纠纷是由于患者或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患机构的医患服务不满意,双方发生矛盾,医患双方对诊疗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而这时如果院方不能对这种分歧给病患方满意的答复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时,就必须经过行政,甚至是诉讼手段才能解决。 一、医患...


·年全国医患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年全国医患纠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