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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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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赌博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2、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一般参赌群众或其他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及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3、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照刑法规定,无论任何公民,除了以赌博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二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此难以认定其以赌博为业,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从而构成赌博罪;三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

《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

《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实赌博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

4、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区别编辑

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2)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3)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4)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和制定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赌资范围的界定、赌博违法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区分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5、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和制定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赌资范围的界定、赌博违法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区分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

6、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严重就构成犯罪 最轻就是罚款或拘留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1)立案与否,你是怎么知道的?如果没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是违法的,我想应该是立案的,至少。2、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他是以赌博为常业者,应当属于303条所说的情况,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如果他是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给与行政拘留,不构成赌。刑法中没有赌博罪这一条的,你所说的罪行量刑上属于浮动刑具体会判几年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所以你这个问题只有你的主审法官最后判决的时候才能回答了.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作为从犯量刑,一般比照主犯从轻处理.例如:主犯3年,从犯1年左右.如果在公安有关系,直接拘留罚款也可以搞定. 千万别说,你明知是聚赌还参与,会从重的. 三年以下 或者三到十年聚众赌博行为,不属民事行为,它违反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故意伤害罪有三个等级,致人轻伤的,三年以下;致人重伤的,三年至十年;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至死刑.

(5)积极参加黑社会的犯罪是三年至十年.

(6)赌博罪是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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