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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履行地中的“接收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正确的理解这一条,要把这3款连贯起来理解,这三款是个相互补充的关系。

  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就不存在适用第二款第三款的情况了。

  第二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要根据合同的标的物的类别来判断合同履行地,这里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合同标的物?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明确了什么是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将合同的标的物的类别进行分类:货币、动产、不动产。合同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确定合同履行地没有争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就比较大了,这个规定并不是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应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银行借贷,一种是民间借贷。银行借贷是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银行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是货币交付时成立,这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应该是出借方,合同履行地也是出借方所在地。所以笔者的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仅指民间借贷,不包括银行借贷。

法院在考虑合同纠纷立案地点或者应对管辖权争议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判断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管辖地点。

合同纠纷管辖争议中,将不再先入为主地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判断合同性质,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判断当事人争议标的的具体内容,从而确定管辖地点。尤其是对“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接受货币一方”的理解,紧紧抓住争议标的这个关键点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

民诉法解释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定义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似。在此之前,有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曾建议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中的规定做统一定义,即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作为管辖依据。但是该项规定是根据合同义务类型来确定履行地的,对于双务合同或者多务合同,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履行地点,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变得不确定,反而给管辖的确定带来困难。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巧妙地解决了直接套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争议标的”的内容确定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不再根据合同性质判断,而根据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确定履行地。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如果当事人因价款支付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的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因交货迟延发生争议,该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应当以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



2.关于“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所以该条文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司法实践中应该抓住“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地。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0-8-5
执行日期:1990-8-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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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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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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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归哪个法院管辖?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区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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