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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财产侵权之债能否转让?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博客财产侵权之债能否转让?

对于我们来说,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类行为,人们对于侵权行为是有一定的了解的,然而却对于博客侵权之债能否转让这一方面的问题还不是太明白,下面我们就博客财产侵权之债能否转让的问题来进行一些详细的阐述。

一、侵权之债的性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犯权利者的对世权、绝对权,并由强行法规定,属于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侵权之债的种类

在归责原则体系的表述上,我国提出应当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划分3个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分别是适用上述三种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具体分为20种具体类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包括9种:

1.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

2.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精神性人格权);

3.妨害家庭关系;

4.侵害物权;

5.侵害债权;

6.侵害知识产权;

7.商业侵权;

8.媒体侵权;

9.恶意诉讼。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是7种: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责任(概括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法定代表人责任;

4.专家责任(律师、注册会计师);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6.物件致害责任;

7.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主要是4种:

1.产品侵权责任;

2.危险活动与危险物致害责任;

3.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4.动物致害责任。

三、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

债权是相对权,是不违反强行法前提下以任意的合同形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商品流转加速的市场经济中,债权转让是常有的事,加之有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便于一般自然人理解和执行,这是债权转让的常态。但是,作为例外,侵权之债的转让就较难理解。因为侵权之债是绝对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也有金钱给付的形式,但也有其他非金钱给付的形式出现

侵权之债属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之债的不同在于,前者是法定的权利义务,而后者可以是任意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排除权利人可以将其让渡给他人。侵权之债虽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但除去与权利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外,大多以金钱给付为责任承担的方式,这为博客财产侵权之债能否转让提供了条件。如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情形。因此,凡属于财产性质的侵权之债均属于可转让之列,即作为“债权性质的侵权之债”是可以转让的。

作为任意法的合同法同时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应该说,这几种情形不但适用于侵权之债的转让,而且在此基础上作为强行法的侵权行为法还应增加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属于与身份有密切联系的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因为有关身份方面的侵权之债具有专属性,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如博客财产侵权之债。二是属于精神赔偿范畴的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如赔礼道歉、精神慰藉金的赔偿等。因此,凡属于“责任性质的侵权之债”是不能转让的。

博客侵权行为会因为不同的情况分为不同的类型,牵涉的不同的方面,所以说,博客财产侵权之债能否转让这一问题,它还是要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地判断其是否符合侵权之债转让的条件,这样才能回答的博客侵权之债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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