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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的提存和遗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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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主物的提存和遗产的区别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二、提存是什么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提存作为法律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它起源于博大精深的罗马法。“提存,是指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债到期时,以给付的全部向有权受领之人履行清偿,而后者拒绝受领或所在不明时,乃把给付标的依法寄存于指定的处所以代清偿的行为。故提存必须具备提出和存置两个条件。但古罗马时并无提存的制度,债务人经向受领迟延的债权人催告后,即可抛弃给付物而免其责。嗣后大法官认为这样于公于私均有损无益,遂加以修改,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或债权人所在不明时,清偿人应将其给付提存于长官指定的处所,通知债权人领取,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已清偿。如果提存所需费用过大或依给付的性质不宜提存的,如牲畜或易腐烂变质之物,则债务人可抛弃,不再负责;若债务人为了债权人利益将其给付予以变卖,并将变卖之价金提存时,则作无因管理处理。”由此不难看出,提存制度在古罗马时期也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初,罗马法允许债务人在受领人迟延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抛弃以免除责任。“债务人提出给付而遇有债权人拒绝受领之情形时,得抛弃该给付物(如送酒者,可倾注于地),以免其责。” 这种方法免除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体现了朴素的公平原则,但是过于简单和粗糙,浪费了当时本来就很匮乏的社会财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产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其过渡性,必然会被更先进的方法和制度所代替。后来逐步改变了这种看似公平,实则不合理的做法,使债务人可将给付物存置于官方或公共管理部门,视为已向债权人清偿而免除债务。在再无问题上不存在被强制取走的说法,而提存是存在于债务人和负债人之间的一种履行合同违规条件的方法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更多法律问题咨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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