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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范围包括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软件谷、板桥新城3个管委会和雨花街道、赛虹桥街道、西善桥街道、板桥街道、铁心桥街道、梅山街道等6个街道,48个社区居委会、15个社区村委会。
业务范围:债务清理、刑事辩护、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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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雨花台区简介:
南京市雨花台区下辖雨花经济开发区、软件谷、板桥新城、6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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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花街道社区:康盛社区、翠竹园社区、翠岛花城社区、丁墙社区、花神庙社区、雨花社区、.青团路社区、普德村社区、能仁里社区、雨花台社区、凤凰山社区、吉山社区、云台山社区、青龙山社区。<{{intel}}>
赛虹桥街道社区:赛虹桥社区、长虹路社区、玻纤院社区、小行社区、菊花里社区、安德门社区、龙福社区、邓府山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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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善桥街道社区:西善桥社区、油坊社区、古遗井社区、福润社区、西善花苑社区。
板桥街道社区:板桥社区、绿洲社区、.建通社区、孙家社区、三山社区、永安社区、新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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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心桥街道社区:景明佳园..、第二、第三社区居委会,春江新城..、第二、第三、第四社区居委会,铁心社区、尹西社区、定坊社区、高家库村社区、马家店社区、翠岭银河社区。
梅山街道社区:中兴路社区、上怡新村社区、梅清苑社区、梅岭社区、梅欣社区。
雨花经济开发区社区4个:近华社区、天保社区、西寇社区、天后社区。
板桥新城社区4个:柿子树社区、古雄社区、大方社区、新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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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el}}>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合同变更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合同约定不明,被告也无权采取霸道的做法,强令原告接受其无理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
在本案双方为付款发生纠纷时,被告一再要求原告与其签订补充协议,被告的做法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重要条款欠缺唯须按被告的做法才能解决问题,否则合同无法履行?代理人认为,前述问题根本就是被告无理纠缠,其实解决并不难。我们看一下双方已签订的合同,对付款约定为:合同签订时原告应支付50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第二部分房款300000. 00元由被告结清银行贷款,.双方办理房屋过户后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第三部分房款由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由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被告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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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条文理解及常理,第二笔款什么时候拿主动权在被告,.因为只要被告结清银行贷款,<{{intel}}>双方办理房屋过户后该笔款即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至于第三笔款,已选定的贷款银行兴业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有关事项“办理时限”中明确的时间为:最快2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贷款发放时限由当地二手住房过户、抵押登记的时间长短决定。.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兴业银行即出具了该笔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的意见,并要求双方尽快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予以配合的话,可以在10日左右拿到第三笔款项,由此可见被告如本着诚信和可行的原则配合过户和提供相关资料,如前面所述,合同完全可以履行完毕。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股票纠纷
原告称已交付60万元现金纯属“随意编造”
1、难道原告有能力“未卜先知”随后几个交易日一定能盈利83674.86元呢?因为只有“未卜先知”一定能赚8万多元,才能正好凑足150万元。显然,原告不具备“未卜先知”的能力,但却具备“随意编造”的能力。
2、很简单:如果没有盈利,原告则称已支付现金68万;.如果相反亏损8万,原告则称已支付现金76万;现在是出具《借条》之后盈利8万多,那么,原告则称此前现金支付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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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intel}}>此前是否现金交付、交付多少现金完全是原告“随意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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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原告也只能“随意编造”。.因为总款由股票和现金两个部分组成,.而股票市值是不确定的。如果股票涨了,原告则称交付的现金较少;如果股票跌了,原告则称交付的现金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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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原告所称的现金交付具有多大的随意性和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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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未立任何遗嘱对诉争房屋进行处分,各继承人应按法定继承份额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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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01年3月去世,.生前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处分诉争房屋,且继承人对该诉争房屋至今没有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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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intel}}>存续期间
所得的.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该诉争房屋应作为夫妻.同财产,原告张xx应首先享有其一半产权,剩余50%的产权应为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由原、被告作为..顺序继承人.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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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损害赔偿
原告诉请各项赔偿合法有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诊断证明书系原告出院后,在遵医嘱进行检查、康复过程中,医疗机构根据原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受伤部位术后康复及对工作、生活的影响作出的医学诊断,并有医师签名,.且该医师为治疗过程中原告左下肢内固定的手术者、右下肢内固定的手术者之一,其对护理时间的诊断是结合了治疗过程及出具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是合法有效并符合客观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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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对出具诊断证明的时间进行强制性限制,因此,该证明在出具时间上没有瑕疵。
原告因事故致失血性贫血,住院期间多次输血补充,加之两次手术,对身体的伤害比较严重,加强营养既是治疗需要,又是生活常识,结合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且双下肢骨折非常严重的实际情况,营养费数额诉求1050元,.合情合理,且于法不悖。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工伤
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右股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胫腓骨双骨折和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内侧髁骨折,分别进行了内固定手术,出院后避免负重,行动不便,至今个人生活仍不能完全自理,<{{intel}}>且还需按医嘱进行功能锻炼。这种情况在今天的开庭过程中,原告的进出是由两个人搀扶的已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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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单位已将原告作自动离职处理,.不再发放工资,既失去了工作又丧失了收入,误工费理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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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应不低于护理。同时,.医嘱明确两人护理且指明了具体的时间,相应的护理费也应赔偿。.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必须加盖财务章,民诉意见第77条对此表述内容为:“……并加盖单位印章”,原告提供的所有单位证明上均盖有所在单位公章,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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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和事故卷宗不关于原告工作单位的记载,因其法定职责与原告工作无关,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与原告单位证明相冲突的依据。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房产买卖
原告与被告依法订立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被告故意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双方依法订立的买卖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本案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拒不履行义务,编造种种借口强令原告接受其变更合同的要求,最后直接向原告及中介方表态房屋不卖了,擅自解除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intel}}>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人身损害
原告在雇员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柳召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刘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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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伤害是在雇佣活动中而且被告柳召场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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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告柳召场使用的是没有客运资质的农用车接送雇员往返工地干活,很明显违反了农用车的正常用途;.其次,该农用车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年审,驾驶员(即本案中的被告刘某某)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等这一系列的问题被告柳召场.是否进行了相应的核实确认都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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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被告柳召场在接送雇员往返工地的过程中存在着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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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同时被告刘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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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损害赔偿
陈某指示和安排刘某帮忙推自卸车的行为不属于王某承揽范围内的事务,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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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某村某组建房,将地基开挖的业务交由王某承揽,.双方成立承揽合同..,王某指派刘某从事具体的地基开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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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某而言,承揽人的合同义务就是完成地基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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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如果原告是在刘某从事地基开挖作业即完成王某的承揽工作过程中受伤的,<{{intel}}>陈某又没有过失,那么王某作为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原告的损伤并非发生在地基开挖过程中,而是地基开挖完成后,陈某另行指示和安排刘某帮忙推自卸车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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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自卸车并非陈某与王某约定的承揽范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于陈某并未就指示和安排刘某帮忙推自卸车一事与王某协商一致,因此王某的承揽范围未发生变更,故原告的损害与王某的承揽活动无关,王某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intel}}>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减轻赔偿
本案的原告刘某某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恩施市电力公司和被告何某某的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何某某进入原告租住的房屋晾晒衣物是经过了原告同意的,原告对被告何某某正在进行的危险行为并没有劝说和阻止;其次,原告刘某某未对原告黄丝雨尽到法定监护责任,.在被告何某某正在实施危险行为时,.而原告黄丝雨出于好奇在一旁观望,原告刘某某应到意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疏于对孩子的看管,而让没有安全防范意识的黄丝雨靠近正在实施危险行为的被告何某某;最后,在原告触电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而导致自己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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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刘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电力公司和被告何某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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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借贷纠纷
本案被告作为商事合同一方商事主体注意到原告退款要求存在的问题的可能性
本案中,第三人马某某以原告要求退款为名义欺骗被告将款项转出存在以下显而易见的问题,理应引起被告注意:(1)持假的授权委托书提出转款要求的所谓“燃料公司的代理人”本身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intel}}>其他任何人在办理退款事宜中作为该“燃料公司的代理人”都有其可能性和合理性,倒也有可能不必引起注意,单单就是马某某本身就是在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代理被告负责发煤的这样一个角色.向被告提出原告授权其办理退款事宜,.应当足以引起注意;(2)款项数额巨大;(3)转出款项收款人及收款账户是原告以外的其他主体的银行账户(这些银行账户除了不是原告的银行账户,同时也不是原告支付给被告款项所用的其他账户);<{{intel}}>(4)转出款项的.用途根本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马某某所持假的授权书所载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至指定账户的用途为安排运输、点装和煤源,但实际上合同约定中原告根本没有义务承担安排运输、点装和煤源的费用);(5)原被告之间的通讯联络没有中断、也没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被告无法联络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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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以案说法:离婚孩子
孩子出生到现在5年期间,一直是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一起.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原告租房的地方很近,这对孩子的学.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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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是原告悉心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intel}}>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intel}}>性格偏激,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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