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福建南安当地的政府对于超生的家庭仍然是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候,需要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肯定相关的工作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是不得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征收标准的。但是对于确实想要生二胎的家庭来说,并且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有必要了解一下南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南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在南安市范围之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就不一样。因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时候,要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的年均收入为参考依据的,而且社会抚养费是一次性交纳的,逾期不交的话必须要交滞纳金。


·离婚的时候夫妻都不想要孩子该怎么办
      孩子是父母心头的宝,离婚时都愿意竭力争取,但也有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更为少见的是双方都不想要的,那离婚的时候夫妻都不想要孩子该怎么办呢?总不至于因为双方不想抚养,就没人来抚养孩子成长了吧。下面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的时候夫妻都不想要孩子该怎么办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离婚成年患癌孩子抚养权?
      离婚成年患癌孩子抚养权?如果孩子年幼,如: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 ?我们都希望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如果两个人必须走到离婚的地步,也是需要好好的处理好财产的分割的。那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呢?我们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一起跟着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1、要明确...


·2023商检费收费标准国家是怎么规定
      商检费收费标准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境内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肯定都知道,海关部门在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候,不是免费的,需要公司向海关部门交纳一部分的费用。因此,商检费收费标准国家是怎么规定的这也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因为海关部门在征收商检费的时候,收费标准肯定是不得高于国家...


·起诉离婚程序的内容是怎样的
      现实中,夫妻可以采取协议或者诉讼两种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来解除婚姻关系,但无论是在哪种离婚方式下,此时都是有一定的程序要求的。那其中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对此,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为您带来2017起诉离婚程序的内容。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


·夫妻登记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登记离婚流程是怎样的(一)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


·新婚姻法 婚后加名字可以吗?
      婚姻法本就是调整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作为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可以确定法律上合法的婚姻原则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可以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新婚姻法 婚后加名是否可行呢。新婚姻法 婚后加名字可以吗?新...


·离婚财产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财产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1、离婚财产少分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我们都知道结婚是双方准备好材料就可以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
      我们都知道结婚是双方准备好材料就可以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其过程是相对简单的。但是离婚就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的多。首先离婚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那么今天要讲的离婚登记,是属于协议离婚的范围。相关机构受理离婚申请的前提是双方是协议离婚的。那还有其他条件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疑...


·一、男方吸毒女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
      一、男方吸毒女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吸毒女方是可以诉讼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离婚小孩的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离婚小孩的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