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招用超龄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年龄较大的人参加工作,虽然到了该退休的年龄他们还是一直在岗位上坚守。一部分人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也才参加工作维持现有的生活境况,一部分则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愿意为社会燃烧自己的余热尽自己的所能创造价值等。但是却在社会上形成了招用超龄劳动关系这样一种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脱离就业大军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再就业。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已成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探讨有关的观点,并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之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存有五种不同的认识。(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超龄劳动者已达到国 家强制退出劳动过程的年龄,从法律上已丧失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其理由也言之凿凿:一则公民的劳动权是伴随其终身的,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这与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矛盾。二则退休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发挥余热,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一种基本权利。既然如此,退休人员自愿被返聘重新劳动,何以断言“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三)非法用工说该说认为,招用超龄劳动关系已丧失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故其与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 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不过,该说进一步认为,将超龄劳动者就业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并不影响其权利保护,其依然受到诸如同工同酬、工伤保险、职业安全等倾斜保护。但是,由于构成非法用工,超龄劳动者在涉及退休制度的权利方面将有所减损,如减少或者暂停领取养老保险金等。?(四)社保待遇挂钩说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处理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问题的新模式:“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反之,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显然,这种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分水岭的做法,源自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的理解,权称其为“社保待遇挂钩说”,但究其实质,仍然源自“劳务关系”说,只不过将“超龄”的标准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替代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已。(五)特殊劳动关系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发布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退休人员作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的劳动者”,其再就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 工资规定。这一招用超龄劳动关系的处理模式跳出了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将超龄劳动者的再就业视为介于标准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中间状态予以处理,既考虑到这一社会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而加以倾斜保护,又兼顾到社会的承受度和利益的平衡性,其价值颇值得研究。综上所诉,其实对于招用超龄劳动关系社会上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至于是否合法、是否有道德上的束缚、是否是非法用工等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有表示,但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见是最直观的,毕竟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生活,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坚守岗位是值得我们学习和表扬的,工作就该有这样的奋斗精神。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为了避免出现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例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例是什么?劳动关系对于一个工作者来说十分的重要,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者的时候需要确立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会用到劳动关系来进行处理,一般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程序来进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例是什么?下面...


·上班时不小心受伤 而头部缝合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不小心受伤 而头部缝合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时不小心受伤,而头部缝合算不算工伤? 需根据受伤的具体原因确定。若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则属于工伤。 是否属于工伤,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需提供材料:...


·非法转包农民工工资谁负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


·工地受伤起诉人身损害需要什么证据
      要就工伤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备齐下列材料并经过下列程序才可以起诉:1、必须先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认为伤情严重的,还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获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病例资料等证据,向劳...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怎样的? 一个工程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建设单位自身的信誉问题,同时也关系着人们的安全问题,所以,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建设,检测,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其中国家对于工程质量是有一定的标准要求的,下面我们将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介绍给您,您可...


·试用期内可不可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试用期内可不可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一、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性 在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连工伤鉴定严格吗?
      在许多的鉴定程序中,您都想要知道具体的鉴定程序是怎样的,这是因为教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很多人亲身经历过工伤的鉴定,因此您都想要知道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连工伤鉴定严格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大连工伤鉴定严格吗? 严格的...


·没有证人证言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没有证人证言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劳动法》规定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一、《劳动法》规定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多长时间?法定的加班时间为每月不超过36小时,也即没住不得超过九小时即《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