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规定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诈骗行为,诈骗在我国长期存在,很多人都会受到诈骗的影响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而金融诈骗,是一种规模比较大诈骗,同样使用欺骗的手段来谋取利益你说害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那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规定是什么?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二、立案标准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8]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8]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b、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8]c、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a、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对于金融诈骗我国的相关法规中有严厉的处罚,因为金融诈骗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同时涉及的资金也比较大,这样的情况下将会给社会和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在生活中只要提高警惕不贪图小便宜就不会受到诈骗的影响。



·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
      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 一、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 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


·累犯可以判缓刑吗,累犯能否适用缓刑?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那我国法律规定累犯一般会怎么判刑呢?在实际案件中,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吗?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累犯一般会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累犯分为一般...


·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什么?
      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什么?刑事审判的任务具体如下:1、审查判断证据与犯罪事实。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刑事审判的任务也是内容之一就是审查并判断控方提出的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事审判的这一任务体现在判决书必须对控方指控的犯...


·抽逃出资后返还构不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后返还构不构成犯罪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股东因投资等原因抽逃出资,认为只要事后重新在补足就没有事了,然而很多时候,都是“有出无进”,往往等到被发现时,才会想到重新补足出资。但是抽逃出资,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情况严重的,甚至涉嫌抽逃出资罪,不是简单将出资重新补足就没事...


·贩卖销售假药罪判决标准是怎么样的?
      贩卖销售假药罪判决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贩卖销售假药罪判决标准是怎么样的?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到公安机关举报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案件是比较常见的,但并不是所有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都是会被受理的,故而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可能会疑惑,非法集资是否构成犯罪。下面我们将从常见的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判断。 一、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根...


·被抓到容留一般多久判刑?
      相关法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抢夺罪的金额较大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事犯罪方面,抢夺罪和抢劫罪比较接近,但是在构成要件上面还是有所区别。公安机关对抢夺罪的立案也是从金额方面考虑,金额不足的,则使情节而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抢夺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那么抢夺罪的金额较大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抢夺罪的金额较大是...


·构成虚假广告罪既遂怎么量刑的?
      构成虚假广告罪既遂怎么量刑的? 一、构成虚假广告罪既遂怎么量刑的? 构成虚假广告罪既遂量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
      大多数认为,杀人的就该偿命,因此犯故意杀人的就一定要判处行为人死刑。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杀人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都是会造成影响的,但此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那么故意杀人被判刑后还要赔偿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 我国刑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