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怎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具体来说怎样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样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时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受理: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4、申请保全:

(1)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2)诉前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的范围: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4、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以不必忌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诉了,就可以在专业律师的代理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若行为人出于故意而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同时造成的损害程度达到了轻伤的话,那此时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具体来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适用回避
      一、哪些人适用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


·涉嫌犯罪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请律师就是非必要了。涉嫌犯罪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嫌疑人常常被关押,自己找律师不太现实。那谁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一...


·最新贩毒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贩毒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新贩毒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它和受贿罪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有时候很难分清,但是对于二罪的区分非常必要,因为量刑十分不同。那么,到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有什么不同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什么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


·刑事提请抗诉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提请抗诉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提请抗诉需要遵守书写抗诉申请书→提交给上一级的检察院→审核→确定受理抗诉请求的程序,具体的流程如下: 1、刑事案件中个人申请抗诉的程序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5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认为法院的审理不公,判决不...


·犯罪嫌疑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当事人往往会进行虚假诉讼,这是破坏司法秩序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我们发现有人要进行虚假诉讼,你知道该怎么报案吗?我们下文做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我国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一般而言,进行虚假诉讼,往往会根据触...


·刑事起诉是向谁提起 刑事案件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是属于刑事案件当中的自诉案件,那么允许受害人自己去起诉,不过就刑事起诉向谁提起这个问题,却是困扰了大部分人的。除此之外,关于刑事案件起诉的程序,也是刑事诉讼当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接下来,本站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起诉向谁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是犯罪吗?
      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是犯罪吗?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不一定是犯罪,《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


·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即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也是有可能被减轻刑罚的,这就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形被减刑。虽然多数情况下每次减刑不能超过1年,但同一个罪犯却是可以获得多次减刑机会的。不过,实践中,究竟在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下能申请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