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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转让的原则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如另一方想要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满足很多条件才有可能变更。我们在下文中就将对“抚养权转让的原则”进行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转让的原则有哪些?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 ? ? ?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注意的事项 ? ? ?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 ?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 ?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 ?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管哪一方获得抚养权,都应确保能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最重要的是遵循孩子的意见进行协商,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应尽可能的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登陆平台,咨询在线律师,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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