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随着贸易行业的迅速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交易也发展很快。在进行国际间的贸易交易时,双方的了解程度不是很深,需要签订一份国际贸易合同来约束双方并且给对方一个保障。产生合同纠纷是常有的事情,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既要基于中国法律考虑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也要基于合同相对方所在国法律考虑。

(一)可能管辖的国内法院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下面对五个管辖地逐一讨论: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首先看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无约定,发生争议时只能求诸法定。依照中国《民法典》,当事人签订合同书的,则最后签署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未订立合同书的,如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订约的,则依照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1)合同最后签署地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分处两国,一般当事人一方先行签署,再通过邮寄方式给另一方签署,照此方式,则后签字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但如果后签字一方并不注明日期及地点,或者日期与对方的日期相同,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签署地发生争议,起诉时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2)承诺生效地

中国《民法典》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适用于本案,则承诺接受地为卖方的主营业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还是得求诸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诉讼标的物一般是指买卖的货物,常见的情形是中国企业进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在货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如果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对于中国企业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获得这一财产信息,即便知道了,证明财产的权属也很困难。所以据此规则取得管辖权的案件非常鲜见。

5、代表机构住所地

实践中,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大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有的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并不办理代表处登记,这样该规则也无法适用。

(二)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一般来说,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中国企业也可以到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审理此类案件。只有上文中所说的可能管辖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法院才能起诉,而且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去指定的法院进行起诉。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合同违约金通常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通常是多少? 一、一般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是否有效?民法总则中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概念,也据此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其中就包含了纯获利合同有效性的内容。可是对于具体条款,很多人都模糊不清。那么,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是否有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


·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算?
      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算?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算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怎么办?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怎么办?合同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什么?合同已经签订了,工程已经在准备进行了,可是这时候,发现甲方拒绝履行合同,那么作为乙方应该怎么去解决这个困境呢?接下来,请您跟着我们一起来解答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怎么办这一问题哦。一、什么是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


·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哪些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般情形,买卖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发生合同应有的效力,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之所以能依其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这是法律规定的,...


·签了合同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如果觉得自己不能胜任该工作,是可以辞职的,只是为了避免劳动者突然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便,因此要求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试用期辞职提前几天通知了,我们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 一、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


·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一、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 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 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 价格和交货期; 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 质量要...


·合同法六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六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一、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


·一、出租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出租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