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知道征收土地补偿到底是怎么样进行的,因为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人们来说他们关心的就是补偿款的问题,毕竟这件事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那么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注意什么?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三)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法律规定

通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折叠编辑本段征地报批前【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首先想必需要提醒您的是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每年都会进行一定的调整,其次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被征收以前的三年内的土地产值来进行判断。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咨询一下当地律师。


·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对土地的使用有商业用地,农业用地,住房用地,可能很少听说综合用地吧,其实综合用地就是同时具备上述用途中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接下来就具体了解一下什么叫做综合用地以及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一、什么叫综合用地 综合用...


·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理 如今我国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健全,在生活当中,如果您有什么纠纷的话,必须有着相应的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对土地使用过程当中,您也必须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样自己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土地使用权证...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2023山西是多少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山西是多少2018山西高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征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


·河北省征地补偿区片价是怎样的?
      河北省征地补偿区片价是怎样的?单位首先取得拆迁的许可后,根据城市或者农村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来拆除建设范围内的居民居民所有土地,并实行征收或征用,然后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重新补偿。河北省农拆迁补偿标准是请有评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确定。河北省征地补...


·母亲将半岁男婴遗弃地铁站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立法机关设立遗弃罪的目的是在准确掌握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设立的罪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遗弃现象的发生,达到能使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也能生活下来的目的。近年来,我国遗弃婴儿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母亲将半岁男婴遗弃地铁站、父母将孩子遗弃在医院等,那么,此种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呢? 一...


·可以将农村土地使用证过户吗?
      可以将农村土地使用证过户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一、 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责任是什么? 评估公司需要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 2、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多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土地已经成为了常见之事,而国有土地的转在时土地买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为国有土地的出让,就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就需要给国家一定的金钱报酬,但是这样的出让是有一定的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很火热,不少人会在买房的时候考虑二手房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很火热,不少人会在买房的时候考虑二手房。毕竟相对于新房来说,二手房的价格较低,而且可以马上入住。买卖二手房涉及到的费用要比新房多一些,交易环节也相对复杂。那么,二手房屋买卖要交什么费用?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普及。 一、二手房屋买卖要交什么费用? 二手房屋买...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可以继承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可以继承吗?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可以继承,前提必须是房产是归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拥有的,也就是所有权是完整的。所谓农村建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实质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


·要怎么申请土地使用证
      要怎么申请土地使用证 一、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 1、所需资料: 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 e、企业的入园协议(复印件); f、...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