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后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如何操作?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在现在的社会中,确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凭借劳动关系这块来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和一般的法律保护所不同的是,对于已经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劳动法的实行的是能给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权益和利益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要更多。但工伤后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依据什么来给自己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帮助呢?


劳动者可通过下文细说的办法采取措施,拿到证据,即使是工伤后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也能得到应有利益。

工伤后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这个事实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 劳动法 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 “看得见的手 ”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 “劳动者 ”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 ,而难以证明自己的 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证据。“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 、法院做出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凭据之一。

因此,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企业发包方需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转包项目时,有义务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并对该转包的用工主体承担 连带责任 。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可就劳动关系的确立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 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

一是双方都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是为了实现交换(财产属性)。

三是劳动者一方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排他性命令、使用劳动者(人身属性)。

四是雇主对雇员有保护义务,雇员对雇主有忠诚义务。

在案例二中,虽然双方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高某来汽车培训部的目的是利用培训部平台,行个人进行驾驶员培训之实,牟取利益,规避法律。这与一般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雇主支付对价有区别的。并且,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具体做什么、如何做须听从雇主的指挥,而高某平时工作都是由自己决定。因此,从要件特征入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适用

1、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鉴于劳动关系本身特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个案例中的三名自然人均超过法定最低年龄限制,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三个公司均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此外,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如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或者公司不是合法成立,产生的后果是非法用工。

2、适用标准。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这一概念强调了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的结构。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关系是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前述案例二中,高某作为教练员确实提供了劳动,但是汽车培训部并不向高某支付对价,而是由高某自己收取学员费用后向培训部缴纳管理费。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三个案例中,秦某的出勤状态不定,该浴室既不要求秦某遵守上班时间,也不存在秦某接受浴室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高某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经营风险;至于刘某,公司对其完全没有指挥管理,刘某只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人的嘱咐。

3、适用限制。这里讨论的劳动关系认定,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 等。

综上所述,即使工伤后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劳动者能拿出证据,来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例如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都能作为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比如工伤,劳动者都能直接来凭此证明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事故分几个等级划分?
      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事故分几个等级划分? 即使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监管十分的严格,但是实际上工程质量是会发生一些问题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会造成一系列的工程事故。因此,他想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质量事故分几个等级划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工程...


·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一、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标准为配偶每月40%,...


·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范本
      其实当大伙与本人的雇佣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雇佣企业会给您开出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类似于这样的正式文书都是有一定的版式和必要的内容,您在书写的时候一定要在这一方面多家小心。下面请看我们为您搜集的资料。 一、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范本 公司离职证明范本: 离职证明 兹...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申请仲裁?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申请仲裁?公司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行为,但是现在很多公司依然存在这样的做法,员工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劳动仲裁,那么公司拖欠工资怎么申请仲裁呢?我们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公司拖欠工资怎么申请仲裁1、...


·一、辞职后可以提前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么?
      一、辞职后可以提前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么?辞职后是不可以提前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因为只有辞职一个月内可以拿到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养老保险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


·烟台工伤鉴定费用多少费用鉴定费由谁负责?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在工作的规定时间或者因为工作环境和压力的问题造成的伤害都属于工伤,但是工伤发生之后需要根据有关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鉴定,但是做这个工伤鉴定不是免费就可以去做的,受工伤的劳动者在向鉴定机关申请工伤鉴定之后,需要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用,那么烟台工伤鉴定费用多少费用鉴定的...


·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会认为劳动者只有转正后才必须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需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未与正式员工签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两个问题。 一、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是怎样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交通也是越来越便利,但是由于工程的不合格带来的危险也越来越多,那么一条公路在正式运行之前除了正规的施工之外,在这段过程中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是怎样的呢?现在跟着我们一起来大概了解一下吧。 一、开工前 1、审查工程分包 ...


·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是什么?
      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是什么? 时效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时效,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用会赔偿吗?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用会赔偿吗?违法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


·工厂倒闭设备不够工资怎么办?
      工厂倒闭设备不够工资怎么办?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