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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女儿抚养权怎么办?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很多离婚案件中,孩子的争夺是重点难点,有些离婚夫妻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也有些是都想要孩子,此时无法协商处理抚养权问题的,就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法官作出判决。那如果是男方要女儿抚养权怎么办?若是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男方要女儿抚养权怎么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现在很少有人做绝育手术了,除去一些特殊情况丧失了生育能力。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结合司法实践,建议男方在起诉前做好如下准备:

(1)让孩子与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资料等。

(2)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显著不利,例如证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

4、男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检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薄、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等等。

5、孩子祖父母的情况: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随父生活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官一般会通过与子女谈话的方式来征求孩子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但他们都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7、男方的工资收入、稳定性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

二、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究竟由谁行使,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重要的参考标准有: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离婚后的房屋状况(主要考虑居住条件)、抚养教育子女的条件和能力(如:是否有充分的时间来教育和辅导子女)等等综合考虑。

这要看法官判决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此时一切都是以孩子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那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不过此时,也要当事人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条件更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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