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在现实生活中,该怎样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呢?下面为您介绍。

一、怎样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2、客观要件

表现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

4、主观要件

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故意,同时还应把握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巨大、后果和情节是否严重。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申请设立公司的,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文件,如果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高估了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而这个结果并非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所为,则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不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故意,就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不同。但是,在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既可能是由行为人本人,也可能是由其他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制作。如果行为人并未亲自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而仅是使用,则只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但如果是自己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有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用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且具备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的,则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同时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两个罪名。这属于牵连犯情形,应从一重罪处罚。

3、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注册资本,行为方式都含有欺诈因素,其区别在于:

(1)直接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的登记制度;后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出资制度。

(2)客观行为不同。前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股份。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后罪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现实中,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则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根据上文关于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构成此罪的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
      基本每个国家的工作人员因为特殊的公务员身份,手里都会拥有一定权利,在办事的时候就会比普通人方便的多。因此有的人就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来招摇撞骗,此时会构成招摇撞骗罪。那么我国关于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


·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
      虽然很多犯罪之间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抢夺罪与抢劫罪,但毕竟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因此《刑法》中才会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每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特点的,那其中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


·刑法哪些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
      刑法哪些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1.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犯此罪的案件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适用告诉才处理。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如用暴力强迫他人嫁娶离婚。犯此罪致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3.虐待...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七...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都有哪些 判处死缓后会有什么结果
      虽然缓刑与死缓都有一个缓,但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意义可不一样。其中缓刑一般是对那种犯罪不是很重的罪犯作出的,而死缓针对的是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那到底缓刑与死缓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判处死缓后会有什么结果 死缓后续效果如下:(一)在死刑缓期...


·我国关于贩毒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关于贩毒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其量刑也是十分严厉。可是,很多人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不太清楚。那么,我国关于贩毒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刑事自诉案件适用哪种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适用哪种程序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一定要到庭才可以吗,不到庭能开庭处理吗?自诉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


·放火罪是指什么 放火罪怎样判
      刑事司法实践中,放火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和交叉,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但是,区分清楚放火罪的此罪与彼罪十分关键,这关系到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公正,而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表现之一。那么,放火罪是指什么?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要关押吗?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要关押吗?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要关押,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就是说不关押。所谓缓刑,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它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入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入罪?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入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入罪主要指的就是达到了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的标准即可成立犯罪。入罪和出罪是盗窃罪的一种称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会被认定...


·犯罪未遂的外部因素要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外部因素要件是什么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