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收如何规定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收如何规定的?

单位工程、分布工程以及分项工程是较为常见的三类子工程,我们知道所有的工程在完工后,都必须按照既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之后,才能交付使用的,为了节省验收时间,在某子工程完工后,即可按照既定的进行验收,不同的子工程的验收等级是存在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的相关信息。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6.1 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验收 → 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审签竣工报告、提交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 业主成立验收方案、申请验收监督 → 业主组织验收。

6.2 具体实施

6.2.1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审查工程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2.2 整理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并协助业主向城建档案馆申请、组织工程竣工档案的预验收。

6.2.3 组织工程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改时限、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送其他相关文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2.4 协助建设单位成立验收级、制定验收方案,并按规定提前7 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验收监督。

6.2.5 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整理会议纪要。由意监理工程师在验收会上,就工程合同发行情况以及在工程施工阶段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汇报;主持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项目抽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在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6.3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

6.3.1 验收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检查.

6.3.2 具体实施:按项目分别进行,每个项目按层次核查,并判断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性的判定,通常情况下可按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①该有的资料项目是否都有了.

②在每个项目中该有的资料是否都有了.

③每个资料中该有的数据是否都有了.

总之,其完整性的标准是“能反映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达到设计要求”。

6.3.3 记录填写:施工单位填写资料份数,监理单位(监理公司)填写检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给出是否完整的结论。

6.4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复查不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检测,并具备相应的资料。按表中检测项目分别进行核查,对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已检查的项目,核查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院要求;对在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检测的项目,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核定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仅要检查其完整性,而且对重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报告也要复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每项检测逐一进行检查,尤其对检测的依据、结论、方法和签署情况应认真审核,并在表中填写核查意见,给出是否完整的意见。

我们可以看出,验收等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只要有任一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则会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存在瑕疵,造成工程无法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相关建设单位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


·劳动期限会涉及劳动合同上面的时间吗
      劳动期限会涉及劳动合同上面的时间吗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粉刷工程质量措施包括哪些?
      粉刷工程质量措施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的施工会涉及到墙体的施工、钢结构的施工等等,每一个施工环节都应注意工程质量。粉刷工程是建筑工程中比较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一个一节,如果粉刷工程质量不过关,会出现墙体表面开裂等情况,影响建筑的使用。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出现质...


·怀孕后期公司辞退员工怎么办?
      怀孕后期公司辞退员工怎么办?公司不能辞退怀孕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


·一、转正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转正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1、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2、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务期协议,员工离职均不能收取违约金。 3、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4、可签4...


·哪些情况下要终止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下要终止劳动合同 一、哪些情况下要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工伤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用人单位申请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同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提交首次诊断病历、证明文件、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劳动者或者直系亲属申请用人单位在规...


·地面砖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具体有什么?
      地面砖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具体有什么?地面砖工程质量是指在验收铺地砖的过程中,对瓷砖的平整度,色差和划痕等的质量检验。通常我们可以目测出地砖的对缝以及拼花是否整齐。如果出现了裂缝及裂纹等状况时,则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地面砖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有哪些呢?听一听我们怎么说: 第一、地板...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多少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多少为合格? 水利工程可以说是人民生活所需的基础工程,对于这种基础工程来说,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比较的高了,而且完工之后还需要达到检测机构的检测标准,对于水利工程来说是有一定的质量评定标准的,只有达到了相应的分数才能认定为合格,那么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多少为合格?下面我...


·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吗,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需要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要求,并需要带齐相关材料交由社保局进行认定。社保局需要在新的期限内做出是够受理的决定。在决定受理后又要按照规定做出工伤认定书。社保局是否需要在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少天内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可以享有吗?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可以享有吗? 一、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可以享有吗? 是可以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上税吗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保护下,企业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但是个人在拿到这么一笔经济赔偿金后又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上税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内容中位您做详细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交税吗? 《财政部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