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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司侵权怎么认定,如何处理?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职工需要公司来获得应有的报酬,公司亦需要职工来创造价值。由于各方面的问题公司和职工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矛盾,所以诽谤公司侵权的现象在社会中也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那么当发生诽谤公司侵权的事件发生时,我们又该怎么还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呢。
对法定代表人(公司)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
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诽谤。
二、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
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到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诋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三、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
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四、其他方面。
诽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遵循侵权责任尤其是诽谤的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1)必须具备有损于他人名誉、商誉、信誉的不实言词;(2)必须有该种不实言词的超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公布;(3)实施诽谤行为的人在主观上至少有过失,当然一般的是故意的主观状态。一个针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再具备前边的三个要件,这个诽谤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诽谤。受害人就有权以商事主体及其代表人的身份就其损害请求行为人承担商业诽谤的侵权责任。社会中确实存在着有部分公司为了一时的利益来进行对职工的压榨利用等现象,但是,随着社会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的素质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公司侵权的现象也减少了许多,对于诽谤公司侵权,我们确实要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来进行维权,这也是对社会的发展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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