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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量刑起点是多少?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如今使用信用卡购物付款的人越来越多,现实中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信用卡的诈骗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减少或避免信用卡诈骗。那么信用卡诈骗量刑起点是多少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信用卡诈骗量刑起点是多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是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恶意透支:

1、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情形;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包括盗用、恶意透支和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几种情况。所以您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让诈骗者找到可乘之机。在遇到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情一定要提高谨慎,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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