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近日来,国家新推出了租售同权的新政策,各大城市包括广州、苏州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近日来,国家新推出了租售同权的新政策,各大城市包括广州、苏州等等进行了试点,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政策,租售同权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虽然对于租住的人们来说所得到的优惠政策还没有跟当地人持平,但是这一政策的出台昭示着未来在在各大城市中的外来人口有望于过着当地人的生活,而租售同权提出后最受人们关心的就是入学问题了,下面为您介绍有关苏州租售同权的入学问题。

一、苏州租售同权对入学有什么影响?

租房不等于“上名校”但是,根据这一政策,学生可以凭积分申请入学。

此前,广州地区率先亮出“购租同权”这一概念时,被不少公众误解为“租房也可以上名校”。南京此次推出的《方案》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入学”问题进行了相应明确: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将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将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

申请积分入学住建部曾发布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苏州也成为“购租并举”试点城市。作为先行试点,苏州目前已经在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

之前乐居君就有听说过苏州有的学校租房也可以上,但一直不太清楚具体细则,后经查阅得知,其实苏州早在一两年前就已经明确“非户籍、有固定居所人群,可在所在区申请积分入学”的政策。

二、苏州租售同权中租赁房源主要来源

(一)由政府新增

1.通过划拨方式,新增租赁房源。

2.对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明确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

3.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中,也将包括一定体量的租赁住房。

(二)试点开发企业“自持”

选取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这意味着,未来的开发企业也将拥有一个“大房东”身份。

(三)试点“商改租”

1.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2.改建房屋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

3.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奖励个人出租

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租金税费征收也将有相应优惠。例如,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今年底之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购租同权”主要是两层含义

1.要把实现购租同权作为最终目标,也是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坚持的方向。

2.承租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多方面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各方面内容。

外来人口的子女入公办学校上学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虽然在某些政策上,外来人口子女与本地学生还有一点区别,但是租售同权的政策的出台无异于是在告诉人们对外来人口的优惠政策以后会更多。如果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在线找律师进行解答。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起诉状的内容有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离婚原因、事实与理由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


·一、被警察发现家里造假烟怎么办?
      一、被警察发现家里造假烟怎么办? 制造假烟在我国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几种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起诉离婚具备什么条件?
      很多人认为起诉离婚就是兜底的离婚方式,只要无法协议离婚的那都可以进行诉讼离婚,但其实起诉离婚也是需要具备了规定的条件才行的,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起诉离婚。那究竟起诉离婚具备什么条件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


·哪些亲属之间禁止结婚?
      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除了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外,同时也明令禁止了一些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结婚,而这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考虑,同时也是为夫妻婚后的生活着想。那通常在哪些亲属之间禁止结婚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亲属之间禁止结婚 我国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婚后确诊躁郁症可以婚姻无效么
      婚后确诊躁郁症可以婚姻无效么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三种,即一方或双方重婚的、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此可见,即使夫妻一方婚后被确诊患有躁郁症,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


·老婆得精神病就不能离婚了吗
      不是。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


·夫妻分居几年可离婚
      民法典规定,分居两年,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夫妻提出因分居作为离婚的理由,由两个必备条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分居是认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2、分居必须连续满两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


·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一、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一、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继...


·一、正式和老婆离婚了以后财产没关系了吗?
      一、正式和老婆离婚了以后财产没关系了吗? 1、夫妻离婚离婚后就已经解除夫妻关系了,离婚以后的收入和前妻是没有关系的,夫妻间权利和义务也自离婚后终止。 2、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