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婚姻法债务问题规定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新婚姻法债务问题规定有哪些?

两个人通过结婚来组建一个家庭,那么就意味着两个人的利益捆在了一起,在婚姻期间双方创造的财富是属于共同财产,更多时候两个人也一起来解决遇到的困难,可以说是同甘共苦同舟共济,而关于债务问题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那新婚姻法债务问题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某与林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国打工,委托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三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的判决。这就完全违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更是弱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三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一律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但是这可能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债务还是一人债务的讼累。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实行把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作为夫妻财产、债务处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7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承认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债务,确认约定优于法定,但是毕竟尚未明确规定约定形成的时间、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难以把握,一旦发生争议难以认定,甚至让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人有空可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前,债务分担的约定形成于后,这种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当确认其对第三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作成,结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

三、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制及采用举证倒置规则的必要性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几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既可采取明示形式,也可采取默示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六、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原则

如果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达不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男方的履行能力比女方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能力强的一方可多承担一些债务,没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也可以不承担债务,而由对方全部承担,这样即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法律实事求是原则,又可以保护债务的履行。使夫妻共同债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有的放矢。

问题的焦点主要在于关于债务的认定之上,在认定过程中困难重重,主要是无法来取证债务是属于谁欠的,但是认定为双方共同造成的债务,那就需要共同来承担这笔债务的偿还。


·夫妻一方的婚内借款 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婚内借款 是否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公民欠贷款拘留多久时间?
      公民欠贷款拘留多久时间?拘留几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来决定的。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可以预扣利息吗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其父母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这个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即使是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也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相应的抚养费,国家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1、双方当...


·欠钱20万不还怎么办没有欠条
      欠钱20万不还怎么办没有欠条"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如是现金方式支付,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或在场证明人等。2、主张债权的证据:收集曾向借款人要过钱的证据,可以是对方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求...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间有多长?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间有多长?公司债券作为公司的融资手段之一,正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纳。公司融资除了发行债券及股票之外,还有两者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债券,叫做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种债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及期限之后可按照约定转化为公司股权。那么,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间有多长?详情请参考下文...


·民间借款起诉状要写清楚哪些内容
       一、民间借款起诉状要写清楚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如果有人欠钱不还没有单据该怎么办
      如果有人欠钱不还没有单据该怎么办 一、如果有人欠钱不还没有单据该怎么办? 有人欠钱不还没有单据的应该搜集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债权关系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证据除了借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


·股票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股票与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哪些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


·怎么证明自己是被胁迫写借条的
      怎么证明自己是被胁迫写借条的?1、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2、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3、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需要承担...


·过错方离婚时债务怎么分?
      过错方离婚时债务怎么分? 一、过错方离婚时债务怎么分? 平均分配,过错补偿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