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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在一些严重刑事案件中,会造成受害人死亡。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发起公诉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判决,通常量刑都比较高。而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除了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外,还需要得到物质补偿,其中就包括死亡赔偿金。那么,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 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和法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
二、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其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按照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方面的规定,当事人家属拿到的赔偿金是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计算的,最长为二十年。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精神损失,而是物质赔偿。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不用另行发起诉讼了,比较节省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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