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代理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仲裁过程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代理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仲裁过程是什么?劳动关系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下必不可少,因为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利益不被侵犯,给任何一方带来任何形式的损失,但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纠纷经常发生,也是比较难处理的案件。那代理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仲裁过程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仲裁代理词仲裁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据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混凝土抹面工种等工作。申请人在前往务工地点听说的单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到工后看到工地的横幅上写的也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充分相信该标段的工程项目由被申请人承建。该月27日早上8点多钟,申请人正在工地上做工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开过来将其撞倒,造成左侧额叶硬膜下积液,左胸第4-9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车方全责。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及举证责任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证据有: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书面证言等,前两份证据证明中江县兴隆镇双河口水库震损出险加固工程一标段的承建主体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辩称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显然不成立;后两份证据证明务工的事实及发生事故的事实经过,是证人亲眼所见,被申请人辩称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观点显然不成立。原因有:(1)亲眼所见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本案的事实并非不能查证核实,证人所作的证言及书面证言并不是孤证,也不是间接证据;(3)法律关系中的亲属关系与亲戚关系有严格区别,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仅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而本案的证人与申请人是隔房的幺爸,并不属于申请人的子女,证人与申请人不具有亲属关系,因此被申请人辩称的观点属于混淆是非,其不能作为证据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黄河水电公司的民工花名册,证明申请人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经质证,民工花名册只有部分人员,好像是专用于打官司而临时制作的。从形式上看,该证据不符合财务会计规范,不是调取黄河水电公司的财务凭证,没有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认可,没有进入公司财务系统作会计凭证,不具备真实性;从实质上判断,民工花名册不足以抗辩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首先,民工花名册由公司掌管,可以随意制作,根据需要提供,其真实性的合理怀疑并没有排除,其次,民工花名册上没有申请人名字,并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正如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并不能否定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一样。第三,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明确承认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经质证,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四个证人证明,其根本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其原因有:四个证人均不是其申请人的主管者,与申请人也不是同乡,他们同是打工者,打工的时间均短,此工程地的民工之多,不认识申请人是常情,并不意外,不认识并不能否定申请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以四个证人均不认识申请人为由来证明不是公司员工,显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又抛出申请人未办理暂住证,未提供其相关证据,以此否定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理由显然不成立。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比较,申请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被申请人的证据不构成反证据,不具有证明作用,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予以认定,又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已经全部清楚,即使仲裁庭认为只有部分清楚,对该部分也应该予以认定。(二)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职工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工友证明,用人单位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成立。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已普遍得到社会认可、受人尊重,因为他们深处社会底层,生存条件差,干的活又脏又重又累,却为中国创造出了巨大的财富,然而,一些无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却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使农民工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酿成跳楼的悲剧。另一方面,农民工深知自己的处境,往往知难而退,在遭受创伤后放弃维权,就因为自己没有实力与强势进行消耗和较量。农民工也没有愚蠢到明知不是在单位做工受伤而要花费高昂代价达到骗取单位获得工伤赔偿。天底下还没有哪个农民工愚蠢到这种程度。事实上,我国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根本没有有效的保障机制,农民工始终处于弱势,单位往往不会与农民工形成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出了事故很难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为了规避责任也是用尽办法,很容易找人证明或者书面证据证明单位与农民工无劳动关系,针对以上情况,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年来出台并颁布了很多法规、规章,对举证责任及劳动关系的认定等作了规范和明确。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依法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三、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裁决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和初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进行判断,这是认定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本案中,劳动者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举示的证据,能够足以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代理词确认劳动关系要依法鉴定调查。总之仲裁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进厂上班一天不上班了劳动合同法可以获得工资吗?
      进厂上班一天不上班了劳动合同法可以获得工资吗? 劳动者做了一天不做了,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但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好多
      虽然很多用人单位都与初次入职的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实并没有在这方面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不约定试用期,其实也是可以的。另外对于试用期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要求,那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好多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走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


·无锡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无锡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无锡劳动仲裁程序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一)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弱电工程维保合同怎么写?弱电工程维保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弱电工程维保合同怎么写?弱电工程维保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弱电工程维保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维护小区弱电系统工程,为明确双方在维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维护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如何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委托方不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


·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 2、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 3、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


·职工被迫辞职情情形有哪些
      职工被迫辞职情情形有哪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上下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车撞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