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罪新刑法规定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盗窃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较为常见的,一些单位也会采取适当措施提醒群众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由于盗窃罪是一种会危及到他人财产的行为,若不加以制止,会影响社会治安,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之中规定了盗窃罪这一罪名,具体来说,2017年盗窃罪新刑法规定有哪些?

一、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院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盜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可以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盜窃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人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盜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盗窃的次数或者盗窃数额的大小,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盜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盜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盜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盜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入户盜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盜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盜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盜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l)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在我们身边盗窃行为是比较多的,盗窃的财务不分公私,都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的。盗窃罪的量刑,根据盗窃的金额,分为三个档次: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不同档次的量刑是不一样的,最为严重的,会被判处死刑。


·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有案底吗
      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有案底吗?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不会有案底,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所采用的一些强制性措施,并不能认定当事人就是有罪的,只有经过法院的审判,确定当事人是有罪的才会有案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吗?
      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吗? 一、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吗? 确实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立案侦查算是立案,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自侦部门对已发生的犯罪为查明事实和真相对犯罪立案并依靠刑侦技术获得证据 查明真相的过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食品安全是我国最近几年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主要原因是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人们对食品的安全一直在担忧,另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注重食品安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所有的动植物进行检疫,期间就有徇私舞弊的现象,那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以下八个种类: 一、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


·一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一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


·法律上绑架罪拘禁多久才算
      法律上绑架罪拘禁多久才算 一、法律上绑架罪拘禁多久才算 法律对于绑架罪的天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都视为绑架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


·新刑法抢劫4起判几年?
      近年来,抢劫事件屡有发生。新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并将实施抢劫的人绳之以法。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可新刑法下对抢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很多人不是清楚。那么新刑法抢劫4起判几年呢?下面的我们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新刑法抢劫4起判几年 根据《...


·刑法中虚假诉讼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虚假诉讼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一、刑法中虚假诉讼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刑法中犯罪既遂的类型是什么?
      刑法中犯罪既遂的类型是什么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


·虐待罪转为非亲告罪可以吗?
      虐待罪转为非亲告罪可以吗?可以,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是怎样定罪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是怎样定罪的?近几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来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这种诈骗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人民百姓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了能减少这种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具体有哪些呢? 一、电信网络诈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