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是对女职工做了明确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供您阅读。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广东省女职工的保护办法,供您作为参考。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要是你还有任何的疑问,不妨登陆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可以自己到社保局买工伤保险吗
      可以自己到社保局买工伤保险吗?个人是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全额支付,个人是不能申请购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工伤民事诉讼取证证人不愿意承认怎么办?
      工伤民事诉讼取证证人不愿意承认怎么办? 一、工伤民事诉讼取证证人不愿意承认怎么办 如果遇到工伤民事诉讼,但是证人不愿意承认的时候,最好是申请劳动监察部门去调查取证,或者可以收集工衣、工牌等都可以做为证据。 二、工伤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你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


·劳动合同法迟到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迟到规定之类的问题,是有很多争议的。从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来说,引申出来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劳动者和律师。那么劳动者对合同法的看法和律师对劳动法的看法有什么不同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般公司为了规范管理,会对迟到员工略施小惩,罚点小钱。《劳动法》和《劳动...


·眼睛工伤九级赔多少钱?
      在我们的生活之中,难免会不小心受到伤害,在工作中我们要区分工伤和人为伤害,员工工伤是可以的到相应的赔偿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在工作中如果眼睛工伤达到九级,那么眼睛工伤九级赔多少钱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


·家属工伤死亡有什么赔偿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小心,避免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但如果真的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那么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此时家属工伤死亡的有什么赔偿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的赔偿有丧葬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


·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费赔偿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一)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一、事业单位病假和工伤假工资规定是什么?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


·工程承包结算于算费用由哪方付?
      工程承包结算于算费用由哪方付? 工程建设时产生的费用与责任都是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的,根据利益双方当事人协商好条件达成协议而签订,所以工程承包结算于算费用由哪方付要依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规定而决定。工程结算是承包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做好相关规定责任...


·员工酒驾死亡算不算工伤?
      员工酒驾死亡算不算工伤?员工酒驾死亡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


·目前申请工伤认定要多少长时间?
      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之后才能进行赔偿事宜。可是,有很多人对相关的申请时间比较疑惑。那么,目前申请工伤认定要多少长时间?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的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的算不算工伤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