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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减免的情形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社会抚养费是在中国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之下为了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而规定的一种行政收费。尽管目前二胎政策已经开放,但是仍然存在超生的现象,而社会抚养费又是各地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的而制定,而且根据各个家庭条件的不同还存在社会抚养费减免的可能。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减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超生人数的多少按照其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具体社会抚养费减免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政府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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