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一方自行抚养抚养费还有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会对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做出规定。有时候,双方会商定由一方自行抚养子女,这种情况在经济条件好的家庭离婚中比较常见。而通常情况下,没有拿到抚养权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一方自行抚养抚养费还有么?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和您具体做个讨论。
一、离婚一方自行抚养抚养费还有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二、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综上所述,自行抚养的意思是由离婚夫妻一方抚养子女,一般情况下,对方不用支付抚养费。至于自行抚养抚养费在哪些情况下支付,则要看实际情况。当后期因子女就学、物价上涨等因素,抚养孩子一方不能很好的尽到义务时,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其实,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没必要在抚养费上面引发纠纷。



·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往往会发生无法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只好寻求共同承担孩子抚养责任一方来一起解决这个问题,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解决离婚后孩子在生活上的经济问题的途径,也是合理的诉求。那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呢?...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是多少
      一般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的问题主要是这三方面的,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其中也仅仅是对未成年子女才会涉及到抚养的问题,而此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那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是多少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比例是多...


·争夺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历来是争议的焦点。提交有关证据有利于抚养权的争夺,那争夺抚养权要什么证据?抚养权关乎自己能否与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因此我们对抚养权的争夺中得问题多加注意,那争夺抚养权应注意什么问题?我们马上为您一一解答。 一、争夺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孩子抚养权,目前离...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采取何种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采取何种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从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分类来看,婚姻家庭法属于民事类别;从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属...


·宜宾离婚诉讼律师收费的标准
      一对夫妻决定要离婚,却因为孩子和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无法协议离婚,那么,他们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简单说就是提起离婚诉讼,那么,他们就要请一个律师来替自己打这场官司。那么请律师的费用要多少呢?因为各地的收费标准不同,所以我们特以宜宾为例,来给您提供宜宾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分给父母吗? 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两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对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世的一方并不能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1、无夫妻共同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应平均分配。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


·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暂时支付不起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一般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可是若是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暂时支付不起怎么办?这个问题需要看另一方的意愿,或许会宽限时间,亦或许会起诉请求介入。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基本状况和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财产分割是对夫...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分家协议》需满足四条法律规定,不符其一则不具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


·一、过错方提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一、过错方提出离婚财产怎样分割?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过错方在分...


·起诉离婚开庭出席人员有哪些?
      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需要离婚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诉讼离婚适用于双方对离婚相关事项有纠纷的情况。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如果受理该离婚诉讼,会安排出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那起诉离婚开庭出席人员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起诉离婚开庭出席...


·夫妻一方发现重婚怎样报警?
      夫妻一方发现重婚怎样报警?按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