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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公证买房有什么风险?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1.全款公证买房, 是指卖方与买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卖方与买方或者第三方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委托买受人或第三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2. 买房人通过委托公证以取得管理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的权限,以保证资金按约定支付后,其能支配房屋并且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

3. 实践中,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完毕以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标准,故以全款公证的方式买卖房屋极易引发纠纷:如卖房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卖房人将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引起纠纷;或买房人将房屋转卖后,卖房人设置过户障碍,导致违约之诉;或买房人将房屋转卖后,卖房人以委托卖房为由要求补足房屋出售的差价。

4. 此类诉讼对法院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提出了新的问题,也给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提出难题:

5. 一方面,委托公证的办理是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另一方面,此类行为实际上规避了限购政策和税收政策,法院不应当对当事人的这种违规行为予以支持;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处理应当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入手,对教唆、协助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的房屋经纪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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