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1、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此遗嘱效力强,有备案,是立遗嘱人首选的遗嘱形式之一;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在生活中最为常见;

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也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确认,代书遗嘱需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见证人同时可以作为代书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tjlytel}}>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要求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年月日,则遗嘱因为形式瑕疵很容易被认定无效。现实判例中,虽然有法院认为在笔迹真实性被确认、仅签名和年月日有瑕疵时,若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的瑕疵并不能否定遗嘱的效力,但也有法院认为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无效。故为了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还是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3、案例一:关于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tjlytel}}>。原告提交证据2013年8月26日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证明陈某某在立遗嘱前未患有精神疾病,具有语言表达能力。被告质证认为,被继承人陈某某在立遗嘱时可能意识不清醒,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交了陈某某2013年3月和8月住院抢救的入院记录、入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及2014年12月陈某某死亡病情证明书,证明陈某某立遗嘱前曾两次因脑干出血住院抢救,经向医生询问,不能排除老年人有意识障碍。

被告申请了证人胡某某、邓某某(二人为被告妻子工作单位的同事)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两组录音资料。原告对录音资料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也没有证人的身份信息,谈话内容是证人的转述。法院认为,综合胡某某、邓某某两位证人的证言,关于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精神状态情况陈述存在矛盾<{{tjlytel}}>,本院不予采信;两组录音资料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为传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立具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认为陈某某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不是陈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为陈某某遗嘱见证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唐某、谢某出庭作证,证明唐某为遗嘱代书人兼见证人、谢某为遗嘱见证人以及其他见证事项。被告认为,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遗嘱见证超出其业务范围,见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见证人资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告认为某市幸福法律服务所超出业务范围办理遗嘱见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tjlytel}}>

关于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被告认为,遗嘱载明的“立遗嘱人的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与客观事实不符;遗嘱不是被继承人陈某某亲自书写,未注明代书人,未进行公证,无照片或影像资料;立遗嘱人签名字迹潦草;遗嘱中关于财产处分的份额计算有误。法院经审查认为,遗嘱中“立遗嘱人的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与遗嘱的效力并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注明代书人、拍照录像和进行公证均非遗嘱效力的法定要件,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立遗嘱人签名,被告提出立遗嘱人签名字迹潦草,可看出当时状态不好<{{tjlytel}}>,法院认为,被告该项主张是对陈某某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但未有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立遗嘱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予支持。

4、案例二:遗嘱的有效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主要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四个方面。根据朱×针对遗嘱效力提出的上诉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朱×1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朱×认为朱×1订立遗嘱前后曾注射盐酸吗啡注射液,但医嘱单和护理记录等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朱×1于2015年11月16日的精神状态必然受到前述日期和剂量的吗啡注射液的影响进而对朱×1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其次,朱×1护理记录单中显示2015年11月16日10:00和19:00朱×1均意识清醒,亦无当天精神状态发生变化的记录<{{tjlytel}}>。再次,朱×提交其与贺×1的通话录音,并表示该录音确系贺×1在不设防的情境下作出的真实表达。其中贺×1的“……当时你爸不都挺清楚挺好的嘛……”等表述,均能佐证朱×1订立遗嘱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经询,朱×在二审期间表示不申请对朱×1的行为能力提请鉴定,故本院综合现有证据对朱×1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予以确认。

代书遗嘱关于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人数和签名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故本案中所涉代书遗嘱中王×1系代书人,贺×1系其他见证人,该人数和签名方式符合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和签名的要求。朱×认为代书人王×1仅在代书人一行签字而未在见证人一行签字系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瑕疵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贺×1是否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朱×提交2016年2月15日其与贺×1通话录音,显示:“……那时候王×1已经都签完了,你爸都签完了,我最后一个……那我倒没看着(朱×1签字),反正我看那字是你爸字……那会儿(王×1)不在……我签的时候他们都签完了……(签遗嘱那天)我没看见她(指王×1)……”。朱×认为贺×1在无防备的情况下认可其并未全程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而是在遗嘱内容形成、王×1离开以后才到的现场。对此,关×亦申请王×1、贺×1出庭作证,均称其亲眼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贺×1称其与朱×的通话中的表述只是一种搪塞。对于代书遗嘱中另一见证人贺×1是否见证了遗嘱订立的全过程<{{tjlytel}}>,朱×提交的通话录音是形成在先的视听资料,关×提交的证人证言是形成在后的言辞证据,该两份证据的内容均系贺×1作出,另结合贺×1陈述的内容、证据形式、形成先后等情况,本院对贺×1在通话录音中的表述予以确认。

四、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对遗嘱效力的影响。第一,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看,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数量、签名、注明日期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而本案中代书遗嘱系法定五种遗嘱形式之一,且形式上并无要件的缺失<{{tjlytel}}>。第二,从在场见证的含义来看,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提出要求,系通过见证人的见证,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慎重且真实。故该见证应系对遗嘱人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进行见证。本案中朱×提交的其与贺×1的通话录音显示:“……后来在那呆会儿完了跟他说说,你爸说行,你爸说让我签的,我说早点儿吧,你都想好了?我说以后这事乱七八糟的,他说没事,想好了,你给你关姐签了吧,我说你都同意了,他这样说的……反正我看那字是你爸字,反正你爸说签了,我说你签了?他说他签了,他说你给你关姐签一个吧,我说这你都同意,他说是他的意思……”。故贺×1作为见证人对朱×1表达清晰、意志自由、知晓遗嘱内容等方面均进行了见证,确认该代书遗嘱系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在见证人处签字。故贺×1的询问、确认并签字的一系列行为,完成了见证人的见证要求。第三,从对遗嘱效力的影响来看,本案中贺×1未亲眼目睹代书遗嘱形成的全部过程,并非继承法所指的必然导致遗嘱无效的形式瑕疵。朱×以此为由主张遗嘱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tjlytel}}>。第四,从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有朱×提交的视听资料、关×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且朱×曾收到自关×转账30万元,该数额与遗嘱第三项中所指事项基本吻合,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朱×1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系朱×1处分身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5、案例三:关于遗嘱真实性,李某某提交的视频资料中谭某将遗嘱内容读了一遍,证明当时谭某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由李某某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谭某的份额是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葛某系谭某就诊医院的医生,具有特殊身份,其陈述的内容可予采信。此份遗嘱是葛某看到谭某写字后不久由李某某拿给葛某签字的,虽然葛某未能看到谭某书写的内容<{{tjlytel}}>,也不是在谭某写完遗嘱当场即在遗嘱上签名,但葛某在遗嘱上写字并签名,可见她当时相信遗嘱系谭某所写。也就是说,从葛某看到谭某写字到李某某拿着遗嘱让葛某签字整个过程是自然的,谭某、李某某及汤某某的行为举止也是正常的,没有让葛某发现有值得怀疑的地方。葛某陈述看到谭某很痛苦地在写字,与鉴定结论关于遗嘱字迹“速度较慢,有抖动、添笔等现象,反映出书写人书写控制能力较低”的检验结论相吻合,鉴定结论虽不能肯定遗嘱字迹系谭某所写,但也指出遗嘱与比对样本笔迹特征有符合之处。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遗嘱系谭某本人所写。

被上诉人举证谭某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并提供视听资料佐证该遗嘱系谭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经鉴定,虽然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检材“遗嘱”字迹是否谭某所书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的视听资料中,谭某对遗嘱内容有完整的自我表达,其表达内容与系争自书遗嘱内容一致。上诉人认为该视听资料系利害关系人所拍摄,存有疑点。法院认为,自书遗嘱非代书遗嘱,不存在利害关系人影响遗嘱效力的法定情形,且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谭某所作遗嘱内容的表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据以确信系争遗嘱的真实性。<{{tjlytel}}>


·破坏军婚判几年,如何处罚破坏军婚罪?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破坏军婚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相关行为,无论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一律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那么您知道破坏军婚判几年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解答。一、破坏军婚判几年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


·男女可以去法院解除同居吗
      解除同居关系时,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可以去法院解除同居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可以去法院解除同居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


·丧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样规定的?
       孩子的抚养权对于父母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离婚的时候确定孩子抚养权,实际上就是确定了孩子日后跟随哪一方进行生活,当然另外一方他拥有探视的权利,现实中很多人对于抚养权并不特别了解,他们想知道,丧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丧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样规定的? 最高院...


·离婚后抚养费一般给到小孩多少岁
      离婚后抚养费一般给到小孩多少岁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


·一、婚前财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婚前财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前财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离婚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
      离婚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 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况看,有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没有过失的情况。也即是说,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不管是通过作为形式,还是...


·孩子抚养权怎么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


·什么情况下经侦会去家里抓人
      有下列情况的,经侦会去家里抓人。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的夫妻对于离婚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就是有效力的,双方就等于是离婚了,其实不然,那么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了,我们下文做了解答,您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对此并不清楚,因此,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讲解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供您阅读。1、《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