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1、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纠纷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调解书内容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意思,另一方并未参与调解的诉讼程序,因此一方当事人提供民事调解书作为负债证据,而另一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主张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负进一步举证责任,提供该债务的来源、去向、用途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证明,不宜武断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呢?

 2013年6月,成都市区一基层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tjlytel}}>,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当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的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盛某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述基层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刘某的爱人不服提出异议。

  上述基层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tjlytel}}>,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刘某的爱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刘某的爱人不服,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复议。

  成都市中院审查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且上述情形也显然不属依法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的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刘的爱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故裁定撤销追加刘的爱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

  成都市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浩说,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实体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与之类似的相关民事实体规范很多,如连带保证等<{{tjlytel}}>。另外,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径行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

  再者,执行权应当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而对于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tjlyte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13种法定情形之一,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3、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表明了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tjlytel}}>。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以王宝军前妻吴金霞应当承担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吴金霞为被执行人,甘肃高院因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裁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tjlytel}}>,申请执行人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但是,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并非对王宝军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吴金霞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进行认定,申请执行人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 (2014)执监字第106号案的[核心裁判观点]是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tjlytel}}>,并进而对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财产予以执行。

实践中,对于属于共同债务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及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程序过于复杂,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

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难以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应通过审判程序审查确定。这类案件中执行法院对配偶所提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鉴于仅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tjlytel}}>,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最终判断为宜,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至于什么叫简单什么叫复杂,给了执行法官较大的权力,我个人理解是夫妻共同债务是个实体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查,不能直接在执行阶段认定,过去追加配偶,也就一个普通执行听证程序,可以复议,那对配偶的实体权利保障肯定没诉讼有利。



最后强调下,现在起诉的话债权人也聪明了,基本都列夫妻两个做被告,婚姻信息律师头通过调查令查,夫妻共同财产本身一方有债务也是能执行的,认定共同债务的麻烦是可以追责到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后,在执行过程中却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实际上有可能其财产被其配偶控制或藏匿,而当执行人员欲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时,被执行人就以其配偶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被执行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执行方式解决这个难题。 1)通过诉讼程序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增加债务人。 民事强制执行依据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与执行力<{{tjlytel}}>。原则上,法院不得对执行根据以外的当事人施以执行上的强制力,未有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受制当事人范围,非经法定程序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无效。通常认为,执行权不是审判权的当然延续,执行权不能替代审判权,未经开庭审判不能直接让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或义务,而应保障第三人的诉讼与辩论的相关权利。但如果一味地要求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重新提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得到实现,而且可能造成就产生同一结论的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诉讼时就把债务人的配偶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可以省去不少争议与麻烦<{{tjlytel}}>,如果确实尚未经过判决认定,实践执行操作中也无须要求债权人再次起诉对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以取得本应有执行名义的必要。 2)执行中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5、案例一:叶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请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叶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叶某与刘某离婚,并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审离婚案件法院作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叶某的父母随即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购房款的性质为借款<{{tjlytel}}>,后叶某持该民事调解书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一审中的庭审笔录载明,一审法院曾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回答说没有。二审中叶某又提出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对外的共同债务,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借款日期为二年前购买房屋的时间<{{tjlytel}}>。刘某认为这张所谓的“借据”是叶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的,坚持认为购房款的性质为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在叶某与其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缺乏利害关系人刘某的实际参与,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刘某的抗辩权。叶某和刘某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均陈述对外没有债权债务<{{tjlytel}}>,叶某二审又主张购房款系借款,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显然存在矛盾。从日常经验法则来看,叶某的父母随时都可能让叶某补写“借据”,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刘某用房产证来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叶某用“借据”证明父母出资的性质属于借款,从优势证据的角度分析<{{tjlytel}}>,房产证的证明效力要大于借据,故将购房款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客观事实。对叶某所持民事调解书的证据效力,不宜机械地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案涉房屋是叶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喂奶期离婚孩子归谁
      女方没喂奶离婚孩子归属问题要看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是跟着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十周岁以上,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法院在判决归属时,主要考虑父母的情况,一般会把小孩判给经济条件更好、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额外收入?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额外收入?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


·婚姻法离婚后同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
      婚姻法离婚后同居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哪些是不能分割的财产,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明确的答复,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


·起诉离婚要去哪里起诉?
      现实中,要是夫妻感情破裂了打算离婚,而此时又选择诉讼离婚,就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会导致案件不被受理,当事人白跑一趟。那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要去哪里起诉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夫妻一方 ?起诉离婚要去哪里起诉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
      在生活中婚姻中会遇到很多不如人意的事情,感情的破裂导致家庭婚姻的破裂,就难免会离婚。但离婚会导致离婚财产的分割,很多人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中会请律师,但是有可能不是很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怎么算,接下来会为您详细的解答,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的费用是怎么算的的问题。 一、离婚财...


·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因离婚后财产纠
      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一定判离吗?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 一定判离吗 一般来说,是在原法院,因为涉及管辖权的问题,不是想在哪里起诉就在哪里起诉的。如被告方经常居住地未发生变化,则第二次起诉离婚依然由第一次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方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则要到对方的户籍地或经常...


·夫妻付过一部分首付财产怎样分配?
      夫妻付过一部分首付财产怎样分配?婚后共同财产买房,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所借首付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离婚后复婚财产怎么算离婚又复婚
      离婚后复婚财产怎么算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


·申请国家赔偿条件具体有哪些
      一、申请国家赔偿条件具体有哪些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


·离婚调解书怎样才生效 法院是如何调解离婚的
      相信您都知道,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按照规定先进行调解,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而要是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的话,就需要签订离婚调解书,那一般离婚调解书怎样才生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调解书怎样才生效 调解书生效自签收之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