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1、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夫或妻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 许。但若另一方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提出离婚诉求,则与前者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2)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特别是女方拒绝怀孕生育、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若感情未完全破裂,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同居生活,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姻生活难以为继的;

(5)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6)一方因疾病、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

(7)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8)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长期刑罚,或该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一方仅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另一方又不同意,则基本不可能有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性证据,此时就要特别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取证了。着重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婚前基础薄弱,比如双方认识时间短,交往接触少,冲动结婚等。

(2)婚后未能培养牢固的夫妻感情,比如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以及是否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在一起等。

(3)同对方家庭成员、特别是同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好。

(4)双方已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长时间无夫妻生活。

(5)一方或双方多次口头或行动提出离婚。

经中间人调解或其他努力,但无和好可能的。



4、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诉请离婚要注意举证对方的过错,这样不仅能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还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取得主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可诉请离婚,但要着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做好赔偿或财产分割上让步的准备。



5、下面几种情形,法律是限制离婚的:

(1)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分娩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原诉被告不受此限制。

案例一:原告杜某1与被告陈某1于1989年间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间举行婚礼,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杜某2,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杜某3。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合、志趣各异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后,被告到原告工作地方照顾婚生孩子。但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又一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不按规定预缴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于2014年8月26日向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因故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纠纷,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双方本应好好共同经营家庭,但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志趣各异等原因产生矛盾,且相互不能谅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没法建立健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0年11月起至今多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或原告因故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2016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离婚意愿强烈,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多年,难以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二: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靳某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其与家人花费数万元给被告治病,但被告隐瞒病史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伤害,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24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于2011年5月9日送达被告。因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彩礼、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4月24日法院曾就原告范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范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同年5月9日送达被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又就其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例三: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张某丙曾有一段时间被送至原告老家由原告父母抚养。因原告及其家人要求被告再生育一个儿子,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西城十二庭院12幢某室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部分按揭贷款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原告将存款505000元转移,将共有的汽车一辆变卖。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有:地下车库65号车位;原告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原告薪金收入的结余;被告挂靠某公司剩余的挂靠费;空调等动产。被告尚有冰箱等婚前取得的动产现在原告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某,已经一次离婚诉讼,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经调解无法和好,应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双方矛盾,系因原告方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要求被告生育男孩所引起,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亦鉴于此点考虑,婚生女张某丙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

案例四: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季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在山东某县居住生活,被告在辽宁省某市居住生活。婚生女现跟随被告季某1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然均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因生活琐事吵闹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互无联系,原、被告夫妻之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相互关心、互相包容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理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未表现出积极挽救婚姻的实际行动,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五: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20日自愿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原、被告于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2010年3月13日,双方因故争执后分居。2010年6月,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对该案审理,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之间关系未能改善,于2011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楼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于恋爱期间往来较为频繁,彼此间有较全面的了解,故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之后双方在生活中确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有争吵发生,但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离家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事实上系被告遭原告殴打,且被告是被赶出家的。因原、被告之间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而必须离婚的程度,加之原告能担起家庭的责任,双方多作自我检点,原告的父母不参与其中,原、被告夫妻关系定能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于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做出判决诉讼在被告常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做出判决诉讼在被告常住一年以上地方的法院提起,如适用简易程序,一般三个月审结。如查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则会判决离婚。一般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很难在第一次诉讼时判决离婚,可在判决后六个月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获得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自己不知道如何去...


·一,起诉变更抚养费需要什么证件
      一,起诉变更抚养费需要什么证件 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 4、自己生活状况的证据; 5、被告收入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


·离婚了抚养权监护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了抚养权监护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


·法律上是怎样规定无抚养能力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
      法律上是怎样规定无抚养能力无抚养能力就是养不起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身体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抚养无能为力,即无抚养能力。父母无抚养能力,孩子该由谁抚养?“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男方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男方诉讼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不执行应该如何处理?
      很多时候关于离婚的一些争执主要就是围绕着财产而展开的,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离婚之后都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有的人进行分割完毕之后并不执行,那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不执行应该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执行怎么办 1、要明确的...


·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


·新婚姻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民法典》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做出不断的调整,目的就是满足处理婚姻问题的需要,使得处理婚姻问题的时候更加的公平公正。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并且变化也是不小的,具体的...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几千元左右,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


·离婚后请求补偿的情况有几种
      离婚后请求补偿的情况有几种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


·当下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
      当下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但是仍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或是双方中其中一方不同意,想要离婚却离不成,我觉得,这可能需要法律的手段来介入,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夫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呢?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的法律法规,它明确了一系列夫妻一方想要通过提起诉讼离婚的各种条件。对此,我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