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3、如何区分劣药与假药

(1)假药,顾名思义,以不是药品的东西冒充药品生产、销售。

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规定的标准不符合。如标明是虎骨酒,实际是猫骨酒。标明是人参,实际是党参。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如荞麦面制作的颠茄片,玉米面制作的黄连素,淀粉制作的去痛片。萝卜冒充人参。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标明是补肾壮阳胶囊,实际上胶囊里装的是感冒药。生产、销售卫生部命令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过去感冒常有药是百尔定,现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百尔定了,继续生产销售百尔定就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康泰克中含有PPA(苯丙醇胺),被卫生部禁止生产、销售,新康泰克中不含PPA(苯丙醇胺),继续生产、销售含有PPA(苯丙醇胺)的康泰克冒充新康泰克,即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未取得药品批文号而生产、销售的。生产任何药品都需要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批文号。没有药品批文号无法进入医院和要点。生产、销售者用假的批文号或者 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变质不能用的或者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假冒可以用的药品出售,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2)什么是劣药?劣药是真药。但有以下情况:

有效成分的含量不符合标准。如,标明含量为0.5毫克含量的阿司匹林片实际含量为0.3毫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都有有效期的规定。过期的药品药效会减低。有些中医认为药品没有有效期,只要不霉烂,不生虫都可以用。有些药时间越长效果越佳。现在生产的安宫牛黄丸市价三百六十元一丸,80年代生产的安宫牛黄丸不能在市场是销售了,私下销售价为一万元一丸。我曾见到一位脱岗病人,花天价求购清宫太医院制作的太乙金丹。消费者自愿出高价购买过期药品,出售罪没有欺诈行为的,不能构成销售劣药罪。有欺诈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如用人工种植的人参冒充千年老参,用自制的中药冒充清官太医院留下的御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况。如添加了不应当添加的色素、防腐剂。

(3)处罚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可以处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劣药最轻。没有死刑。

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罪。但销售额大于五万元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一、诈骗罪之共同犯罪 1、案情: 张某早年与李某相识,李某从事以某某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后将此方法传授于张某某,张某伙同刘某、钱某、包某相继进行诈骗活动。与此同时李某也继续以团伙方式进行诈骗,共犯有南方人邢某、于某,东北的田某、赵某、韩某,此团伙在南方及东北常年多次作案。某某年...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伪证罪的辩护词
      1、伪证罪的辩护词 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 (1)、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宗某从安徽某公司处分包由公司承建的某区凤凰苑一期项目木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宗某将项目部拨付额度工程款项挪用,并逃匿至外地,逃避支付被害人李某、马某等40人工资共计24.5万元,六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检查责令书留置送达至被告人宗某所在村委会...


·妨碍作证罪的辩护词
      1、妨碍作证罪的辩护要点 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而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自首认定、罪轻辩护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一之罪轻辩护 1、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唐某学习电脑编程专业,自主研发一款针对上海某网络公司的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后来在网上通过淘宝店的方式对外销售获利,被害人单位网络游戏公司委托法务部经理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某区公安分局委托上海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网店的销售额进行了审计,鉴定意见...


·盗窃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


·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二、贩卖毒品罪的定义 1、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