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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如果死亡应该怎么办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欠债人如果死亡应该怎么办一、欠债人如果死亡应该怎么办
应该以其遗产偿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如何应对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
对于界定欠债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否则对债权人而言就太不公平了。此时就欠债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对所欠的合法债务作出清偿。而要是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了的话,则继承人需要在自己继承的份额内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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