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 一、公司债券可以依法流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债券可以流通,流通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公司依法发行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等其他有价证券一样,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依法转让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债券的流通价格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确定:
(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的流通一般应当遵循证券交易活动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债券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决定。因此,一般通过协议转让公司债券的,债券流通价格,也就是债券的交易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二)、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确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转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样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经【2004】1134号文和发改财经【2008】7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2、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4、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6、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7、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三、法律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5.地方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等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四、公司债券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1.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确定发行主体,选定主承销商;
2、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
3、确定筹集资金的使用项目;
4、确定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
5、确定发行方案;
6、主承销商协助向地方发改委提出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
7、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8、制作申请材料并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9、发行和承销准备工作;
10、发行事宜包括销售、划款、承销工作汇报、验资等;
11、 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个环节作企业的顾问等。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债券同股票等其他形式的债券一样,同样是具有流通性的,只是流通性的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公司债券能不能流通在现实中的交易并非难事。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券的流通方式上文提到了当事人协议和证券市场交易,在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司债券一般来说必须要求是经过上市的公司债券,条件更为严格,但是流通性更强,范围更广,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您结合实际自行做出选择。



·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票不同于欠条或借条。发票不是欠款凭证,不能仅以此主张权利。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票不同于欠条或借条。而债权凭证的特征是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那些类型?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那些类型? 一、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


·借款合同违约金利息能否共存?
      借款合同违约金利息能否共存? 一、借款合同违约金利息能否共存 1、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事前约定,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


·有欠条欠钱不还钱怎么办 一、有欠条欠钱不还钱怎么办?
      有欠条欠钱不还钱怎么办 一、有欠条欠钱不还钱怎么办? 1、有欠条、借条或合同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方支付; 2、起诉的流程是: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一、合伙债务要怎么清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


·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的情形有几种
      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的情形有几种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利息在本金中扣掉的,利息就不能算本金了。比方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张三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5、借款...


·什么样的的借条算伪造?
      什么样的的借条算伪造?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借条,伪造或者变造相当于用虚假的借条去进行诈骗的一种犯罪行为。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


·商家拖欠货款不还怎么办?
      商家拖欠货款不还怎么办? 商家拖欠货款不还怎么办 1、到法院起诉,如有约定管辖法院,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 2、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


·股东贷款协议怎么写
      股东贷款协议怎么写 股东贷款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


·警察的父亲欠钱不还怎么办?
      警察的父亲欠钱不还怎么办?第一步:法院起诉,提交诉状,法院受理。第二步:法院会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通知其开庭时间。第一次是调解。如果被告不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或者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法院启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公告期满,被告如果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被起诉了,法院会...


·签了合同还没贷款可以转卖吗?
      签了合同还没贷款可以转卖吗? 一、签了合同还没贷款可以转卖吗 不可以,这种做法纯属炒楼花嫌疑,是国家坚决取缔的对象。房子转卖必须要等产权证和土地证都拿到下来完以后才能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