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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是要由肇事的一方对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此时公安交警大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区分当事人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现实中是怎么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呢?我们马上为你作详细解答。
一、怎么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首先是赔偿项目的问题。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喜欢用“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来作为此项的权利主张的提法。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再次是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及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还有丧葬费的主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后,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主张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交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一样的,但法律中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也是不同的。由此可见,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多么重要的。要是当事人对认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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