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交税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交税吗

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3)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4)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1)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4)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1)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3)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税费

(一)、税费计算基数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私人出租房屋应纳税

依据深地税发937号文件的通知:

税率分为二档:月租金小于5000,综合税率为4.1%;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综合税率为6%。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1、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六条)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特别提示:

1、本指南所列要求应提交的材料,注明留存复印件的均要求核验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

2、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出租屋业主凭产权证明到辖区租赁管理所领取空白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交税么?答案其实很简单,房屋租赁需要交税,但办理登记备案证明这个环节一般不用交税。编辑在此还想提醒您,上文给出的是深圳特区的经验,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城市,还请各地朋友咨询当地管理部门。另外,租房备案这类专业工作,目前我们都已转交给中介来处理了。


·机动车牌照可以更换吗,上牌手续是什么样的?
      机动车牌照可以更换吗,上牌手续是什么样的?一、机动车牌照可以更换吗 现在牌照是终身制,汽车上牌照后不可以更换牌照。除非过户后可以重新办。但新牌属于购车人,要想更换牌照,除非买别的车。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


·共同财产汽车卖了分配是平均分吗?
      共同财产汽车卖了分配是平均分吗?车辆其实和其他财产一样,如何分割都要分情况。车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车辆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


·高铁开车后能退票吗
      已过发开车时间一般不能退票。如果已经取票,就只能到火车站售票窗口退票(全国任意一个火车站都可以),现金购买的车票退还现金。网上购票的,车费在1-15日返还到购票所用的银行账户中。车票手续费的收取,要根据退票当天距离火车出发的时间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退票当天距离火车出发当天15天以...


·一、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管是人身
      一、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均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责任涉及的是对外责任承担问题,而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当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承担...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今交通事故发生数量每一年都在以不同的数量在上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在不断地完善中。由于每个省的赔偿标准都会有一定的不同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计算的呢?将在本文中为您解答。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


·抵押车能购买吗,购买抵押车如何规避风险
      抵押车能购买吗,购买抵押车如何规避风险 机动车现在几乎已经成为了我们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是因为新车通常价格比较高,近两年就出现了销量较大的抵押车辆。抵押车因其价格便宜,车况良好,能够大大降低购车成本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那么抵押车能购买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抵押车...


·死亡赔偿金扣除交强险是否合理?
      死亡赔偿金扣除交强险是否合理?死亡赔偿金扣除交强险是不合理的,因为死亡赔偿金中包含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


·高空坠物砸车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高空坠物砸车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契税交法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契税交法 (一)普通住宅 0--90平方米(含90平),内环内总价在330万(含330万)以内,内外环间总价在200万(含200万)以内,外环外在160万(含160万)以内契税:1%(客户必须是首次购房的)90—140平方米(含140平)契税:1.5%(客...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解释》(以下简称将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一、交通事故受一点小伤要不要赔偿?
      一、交通事故受一点小伤要不要赔偿? 是需要赔偿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