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一、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
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起诉和给付起诉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三、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综观各国破产法的关于破产撤销权范围的立法体例,有的未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如英国、日本;有的采用概括加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如德国1994的破产法即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和具体可撤销行为的类型。这种立法体例通过原则性规定即“弹性条款”和列举规定相结合,做到对债权人利益的完整保护。一方面依据实质要件规定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形态,另一方面将破产实践中典型的无效行为作具体列举,显得科学合理,又实际可行。而我国破产立法体例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种类过少,债务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不能真正体现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我们在立法上不妨参考国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抽象出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并概括成一般构成要件,以弥补列举立法模式的不足,同时也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有效地规范破产利害关系人的行为。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销。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则应视为过低价格。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在英国破产法上称“过低价值交易”,规定称,与他人进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约因,或与他人进行交易中,对方提供的约因价值远远低于公司在钱或金钱价值方面提供的约因,均属过低价值交易,可予以撤销。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偏颇行为是大陆法国家的用语,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英美法国家称为优惠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以上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相关规定,撤销权不是随时都可以使用的,撤销权的使用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了解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再进行撤销权的行使才是有效的,前提是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流程来行使,这样才能够达到维权的目的。



·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当然是因为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资不抵债。那么涉及所有的赔偿问题中,在清算结束过后,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又是依照什么样的顺寻进行的呢?下面就请您阅读我们给您带来的答案。一、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


·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有担保财产是否可以分割
      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有担保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公司破产时抵押担保财产可以分割。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担保物当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管是抵押、质押还是留置。只不过别除权的存在会导致在分配环节,有担保的债权...


·公司解散的条件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


·破产清算员工偿付标准是什么?
      破产清算员工偿付标准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


·一、国有企业破产资金债务处理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一、国有企业破产资金债务处理的顺序是怎么样的?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和法人吗?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和法人吗? 一、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和法人吗? 可以是股东等自然人,不可以是法人,依公司具体形式有不同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


·企业破产重整的结果
      企业破产重整的结果企业破产重整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企业破产重整成功,那另一种相对的就是失败,那接下来我们就来讨论下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所带来的好处,和企业破产重整失败所导致的后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破产重整成功与失败各导致何种后果? 破产重整成功后,债务人通过重...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一、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称之为破产债权,其范围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公章还能继续使用吗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公章还能继续使用吗一、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公章还能继续使用吗破产清算过程中,该公司公章还是有效的。公章由清算组进行保管,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在一些相应的文件上需要用到,所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公章还能继续使用。二、 清算完毕后,公司正式破产,公章还能继续使用吗?公司倒闭,公...


·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需要什么条件 您都知道做一件事要有始有终,开公司也是一样。当发现公司不行了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选择宣布破产,但其实申请破产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吗?若是可以的话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我们将对该问题为您详细解答。 公司可以申请破产的条件 一、公司申请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