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
1、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现场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起算,质保期为12个月。
2、我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我方保证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我方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对索赔有异议,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以内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我方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3、我方对本设备生产的全过程严格按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我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我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我方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4、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我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负责任的解除。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我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5、我方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我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20年。
6、在合同货物寿命期内,我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会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对于合同货物,我方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我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我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我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我方负责。
8、如果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我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我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我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我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我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我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我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我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0、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选择且我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0.1修理
我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我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以内完成。
10.2 更换
我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我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以内完成。
10.3 退货
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我方,我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10.4 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我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10.5 赔偿损失
除已有约定外,我方赔偿买方因合同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
买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我方依据合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11、我方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提供伴随/售后服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仔细的阅读以上内容的朋友们应该知道如何写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了吧,其实简单的来说就是,将自己的产品介绍然后承诺质量的保证时间以及保证质量的完好无问题,然后就是对于产品的质量方面任何突发情况的一个解决处理方案规定等内容。



·公司法现代公司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内容?
      公司法现代公司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内容?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


·公司法修正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修正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而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司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主要的主导就是国有企业,其他私营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对于公司的管理比较严格,主要依据的法律就是公司法,同时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那公司法修正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公司的种类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


·控股股东干涉上市公司的决议合法吗?
      控股股东干涉上市公司的决议合法吗?合法的,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为:(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对股份...


·股东解散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股东解散公司程序是怎样的?企业在经过法定程序设立之后,非法定缘由不得解散,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也是不能随意解散的,只有在满足解散的条件后,才能有股东按照股东解散公司程序进行解散事宜。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是解散的程序几乎是一样的。 一、股东解散公司程序 公司股东...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公司法律当中规定了一个公司进行成立的时候,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材料当中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规定,当然,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是说一定不能够改变,它可以进行变更,需要一定流程,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股份公...


·公司被收购应该离职吗
      公司被收购,不存在是否应该离职的问题,只有是否会裁员的问题:其一、如果收购后,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需要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确需裁员的,员工会被开除;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不会被开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认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认定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


·一个人可以拥有几个公司
      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仅限一个;其他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即除一人公司外,法律并无限制。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视为一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合资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


·企业法人代表的权利有什么?
      企业法人代表的权利有什么?企业法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企业法人的职权有:(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


·什么叫公司法人财产权?
      什么叫公司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就是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