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认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怎么认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些商人或者单位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实施犯罪,对于这种经济犯罪国家制定了法律来惩戒犯罪者,如果是单位犯罪的,有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处罚力度更大。那么怎么认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面的律师为您解答。

怎么认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甚至更多的是由单位实施),而对单位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的处罚又有诸多不同———如本罪的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的单位犯罪,就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之规定,成立单位犯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现实生活中,很多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上可以由单位实施———如单位领导人集体商议决定安排本单位人员去盗窃他人财物。但是,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盗窃罪之主本可以是单位,因此,即便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行为,也只能按普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必须是行为人具有单位的身份。所为单位,即行为人须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单位”不应有所有制上的区别,亦即无论是全民所有性质还是集体所有性质抑或私人所有性质的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理解“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物质存在,单位自身是无法实施什么行为的。所有单位的行为只有通过单位内部人员才能实施。因此理论上言之,所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指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4、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鉴于《刑法》第205条已经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规定为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那么通过以上分析与结合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换言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单位”必须是事实上真实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已被吊销、注销的“单位”之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人员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易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必须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何谓“单位内部人员”?笔者认为,“单位内部人员”是指某一单位的现职人员,包括正式录用的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既可以是单位负责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

3、必须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即所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或者其收益归单位所有。

对于集团公司等单位而言,“单位的整体利益”则包括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下属各子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那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为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自然人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里“为个人谋取利益”仅限于为自然人本人谋取私利,不应包括为私人所有的单位整体谋取利益。有鉴于此,那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故根据刑法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极端情况下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切不可适用死刑。

了解了怎么认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问题,就知道国家对这种经济犯罪处罚力度是很大的,判定条件中判断是哪一方获取了利益变得十分关键,如果是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决死刑,对于单位犯罪则是无期徒刑,按照法律规定审理这种经济犯罪。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怎么定性贩毒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怎么定性贩毒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1、刑事责任年龄不同 贩卖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 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为14周岁。 2、客观要件不同 贩卖毒品:有偿出售毒品或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收购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强奸罪检察院到法院多长时间?
      强奸罪检察院到法院多长时间?强奸罪检察院到法院大概需要3~5个月的时间。强奸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溯时效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办案程序及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之后最高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那么,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最高院...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逃逸会判刑吗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逃逸会判刑吗 对于开车的人来讲,最不希望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了,但是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还是无证驾驶的情况下,车主又惊慌失措的逃逸了,这种行为会被判刑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一、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逃逸会判刑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打架斗殴犯什么罪
      生活中一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会产生肢体上的殴打,也就是俗称的打架斗殴。但打架斗殴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具体来说,打架斗殴会犯什么罪呢?下面,我们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打架斗殴犯什么罪 要看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1、...


·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几种?(一)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应负担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责任。(二)必须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残缺的。比如,有间歇性精神病...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但在和平的背后,是有许许多多的法律在维持着这个社会的安定,我国一直以来都讲究法制,所以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为您介绍关于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 一、什么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


·强奸致人死亡判几年刑?
      强奸致人死亡判几年刑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


·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一、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一、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二者并没有谁优先于谁的可比性。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无法进行优先比较。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


·刑事上诉申诉抗诉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上诉申诉抗诉的区别是什么?1、提起主体不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司法活动。抗诉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审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本院或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犯人逮捕后可以缓刑吗?
      一、犯人逮捕后可以缓刑吗?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在法院判决时仍具有宣告缓刑的可能性。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都可以宣告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